40%案件无财产可执行,省高院出台操作细则
三类案件可认定无财产执行
本报讯(记者 开永丽)在民事执行案件中,往往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后,都没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仅发现部分财产并执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的全部或部分债权不能得到实现。这类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已占执行案件总数的40%左右。为此,省高院近日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民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简称《意见》),制定操作细则严格规范民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办理工作,《意见》明确了三类民事案件,可以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明确三种无财产执行案
如何准确界定民事案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是最为核心的问题。对此,《意见》明确了三种类型民事案件,可以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一是经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二是对发现的财产因客观原因不能处置,经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三是仅发现部分财产并经执行完毕后,经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
两月内完成财产调查
在执行工作中,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等,都属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应当完成调查事项。《意见》对相关办理期限作出规定,明确法院认定“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应当自受理执行案件后两个月内按规定完成相关财产调查事项。并对未完成相关财产调查事项而认定“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等消极执行情形的,按相关制度问责。
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终本程序规定”明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将执行法院依法核查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财产作为恢复执行的前置条件,有利于防止申请执行人权利滥用、节省司法成本。《意见》明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由原执行案件承办部门对发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或财产线索进行核实。核查属实的,立案部门应当依法登记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