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扩大裁判文书上网范围
一审裁判文书全公开 离婚案等可例外
昨(30)日,最高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关于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下称《规定》),明确应公开的裁判文书类型、扩大公开范围,同时完善裁判文书不公开上网的情形。《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
裁判文书生效七日内上网
《规定》将公开范围扩展到所有一审裁判文书。同时要求一审裁判文书在二审裁判文书生效后再上网公开,不同审级裁判文书间通过技术手段建立关联。
《规定》第七条明确,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
法院有权裁量不公开情形
《规定》第四条明确了不在互联网公开的裁判文书类型,包括:涉及国家秘密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办案法官认为裁判文书具有不宜在互联网公布情形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定。
隐名、删节保护当事人隐私
《规定》强化了对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私权的保障和维护,要求在公布裁判文书的同时,通过对特殊案件类型的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进行隐名处理来保护当事人的私权,这包括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当事人及法律代理人、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法定代理人等信息。
在公布裁判文书的同时,《规定》要求对裁判文书中的信息进行删除来保障当事人私权。这些信息包括自然人的通讯方式、家庭住址、具体财产信息、健康状况等,对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商业秘密,也包括在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当中涉及个人隐私的相关信息。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