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萌 杨菁菁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没想到因为一个担保签字我的房子差点被执行。感谢金牛区检察院的监督,我不用承担450万的担保责任了!”近日,拿到再审改判判决书的老方感慨万千。
这一切,源于多年前的一纸担保协议。2018年2月,某公司股东刘洪将其股权以450万元转让给郑豪,双方签订《项目开发补充协议书》,约定公司股东郑豪欠原股东刘洪的股权转让款450万元为债务,老方等其他股东共同为郑豪债务提供担保,并写明“担保责任直至本息全部还清为止。”2019年12月底,该债务到期后,刘洪与郑豪又签订新协议,约定用12套房屋折抵该债务,郑豪等4名公司股东亦在借款人处签名,但老方未在新协议中签字。2022年4月,因“以房抵债”协议未完全履行,刘洪起诉至某区法院,要求郑豪等人偿还剩余360余万元,同时要求老方承担还款担保责任。
一审诉讼中,老方对刘洪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请求进行抗辩,债务人郑豪对老方宽慰道:“你不用管,我们会处理。”起初老方对此并未在意,但等到判决书生效进入执行后,其房产被查封、账户被冻结,老方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认为法院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错误,遂向金牛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金牛区检察院受理老方的监督申请后,进行了认真审查,经审查,老方签字的担保协议及补充协议中,对担保期间的约定表述为“直至本息全部还清为止”,根据当时适用的《担保法》及司法解释,该约定应视为约定不明,担保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且该期间为不变期间。因此,在这两年担保期间内债权人刘洪是否向老方主张过担保责任或老方主动履行担保还款责任成为决定老方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的关键。
围绕这一焦点,金牛区检察院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开展了调查核实,查明在两年担保期间内债权人刘洪并未向老方主张过担保责任,老方也未履行担保责任,在担保期满后老方亦未与刘洪达成新的担保协议,故法院一审判决对两年的保证期间未予认定,老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错误,遂提请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金牛区检察院的抗诉理由,认为刘洪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在担保期间内向老方主张过担保责任,老方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再审判决撤销了某区法院一审判决中老方承担担保责任的内容,改判老方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