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肖晓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当债权人不幸离世,生前未收回的欠款是否就此“打了水漂”?债务人又是否能以“债主已故”为由拒绝还款?近日,蒲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由继承人成功追讨亡故亲属债权的案件,给出了明确的否定答案。法院判决指出,合法债权具有可继承性,债务人依法负有清偿义务。
事情源于一段持续数年的饲料买卖。自2019年至2024年间,从事养猪、养鱼业务的林某,多次在丁某处购买饲料,但未能足额支付货款。2024年7月,经双方对账结算,确认林某尚欠丁某饲料款共计166,708元。为此,林某当日向丁某出具了一份《欠条》,明确了债务关系。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今年3月,债权人丁某因交通事故不幸去世。丁某的妻子陈某与女儿丁小某作为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在承受丧亲之痛的同时,开始向林某主张这笔债权。尽管林某对欠款的事实和具体金额均未否认,但在实际行动上却采取了“拖延战术”。在陈某和丁小某的多次催讨下,林某仅通过微信向丁小某支付了3,000元货款,对于剩余的163,708元,则以“无钱可还”为由,不再进行任何支付协商。
在多次沟通无果后,陈某与丁小某作为丁某的合法继承人,一纸诉状将林某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支付所欠的全部货款。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林某欠付饲料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林某本人对欠款事实予以认可。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债权人去世后,其继承人是否有权主张此项债权。
对此,承办法官在判决中进行了明确阐述。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丁某去世后,该笔债权作为其合法财产,依法成为遗产的一部分,进入继承程序。由于丁某生前未立遗嘱,且其父母已不在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其配偶陈某和女儿丁小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继承了该笔债权。因此,二人完全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有权要求债务人林某清偿债务。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陈某、丁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林某立即支付尚欠的货款163,708元。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人亡债不销”,债权债务均具法律延续性
针对此案,承办法官进行了进一步释法。法官指出,债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具有可继承性,并不会因债权人的死亡而自然消亡。继承人继承债权后,可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反之,如果债务人死亡,债务也并非必然消灭。根据法律规定,若债务人的继承人继承了其遗产,则需在所继承的遗产价值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债务进行清偿。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法官总结道,“人亡债销”的说法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债务人不应心存侥幸,企图以债权人去世为由逃避债务;债权人也无需过分担忧,合法的债权不会因债务人或债权人一方的离世而烟消云散。法律保障着财产关系的稳定和权利义务的延续,确保了公平正义在每一个环节得到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