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文玉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重阳佳节至,敬老意愈浓。为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充分发挥司法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与教育功能,10月30日,记者从广安市中级法院获悉,广安法院精选了一批涉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案例涵盖赡养、继承、涉老诈骗等多个领域。希望借由以案释法,帮助老年人提升自我保护能力,同时引导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关心、关爱、尊重老年人的良好风尚。
案例一 王某某、夏某某与王某兰等五子女赡养纠纷案
赡养费标准应根据实际需要动态调整
王某某与夏某某夫妇均已年逾七旬,育有五名子女。2001年,全家共同签订《分家协议》,约定四位儿子每人每月支付20元赡养费。二十余年来,随着物价水平持续上涨,二老因年事已高,身患多种慢性疾病,医疗费用和生活开支大幅增加,原定标准已无法满足基本生活需求。五名子女均已成家立业,且具备赡养能力,但因赡养标准问题产生分歧,致使二老将子女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分家协议》系当年真实意思表示,但其约定的赡养费标准已明显不符合当前生活水平。综合考虑当地消费水平、二老健康状况及子女负担能力,判决五名子女自2025年起每人每年支付赡养费7000余元。
【典型意义】赡养父母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随着父母年龄增长、身体状况变化及经济社会发展,赡养标准亦应适时调整,以切实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养”。 法院在裁判中既要尊重家庭自治的历史约定,又要依据现实需要对赡养费标准作出合理调整,引导子女自觉履行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等全方位责任。《广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明确倡导弘扬尊老爱幼的家庭美德。本判决以法律刚性守护亲情温度,警示世人勿因物质计较忽视人伦根本,呼吁子女主动承担反哺之责,避免“子欲养而亲不待”的遗憾,共同营造孝老爱亲、家庭和睦的社会氛围。
案例二 李某赡养纠纷案
子女不得通过协议免除法定赡养义务
78岁的李某生育了儿子吴某甲和女儿吴某乙。2024年2月,三方签订赡养协议,约定李某由吴某乙单独赡养,吴某甲不承担任何赡养责任。后因李某在家中摔倒导致生活无法自理,且患有右股骨颈骨折等多种疾病,需要专人长期照料,原协议难以继续履行。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两子女共同承担赡养责任。庭审中,吴某乙表示愿意继续赡养,但要求吴某甲共同分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甲与吴某乙作为李某的子女,具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不得签订协议免除,赡养协议部分无效,故判决自2025年4月1日起,吴某甲与吴某乙每两个月轮流照顾李某生活起居,2025年4月1日后的住院医疗费由两子女各承担一半。
本案明确了赡养义务的法定性和强制性特征。赡养父母是子女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具有人身专属性,任何协议都不得免除法定赡养义务。法院通过确认协议相关条款无效,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案件警示子女不得以协议形式逃避赡养责任,引导多子女赡养老人,有利于共同照顾好老年人的晚年生活,体现了司法对传统孝道的法治保障,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三 陈某甲等人继承纠纷案
充分保障老年配偶继承权益
70岁的陈某甲与丈夫梁某共同生活数十年,梁某去世后留有房产、银行存款等遗产。梁某与前妻育有梁某甲、梁某乙两名子女,但二人多年来未履行赡养义务。在遗产分配过程中,梁某甲、梁某乙主张均分遗产,与陈某甲产生争议。经查,陈某甲年事已高且缺乏劳动能力,在与丈夫共同生活期间尽到了主要扶养责任。梁某丙系梁某与陈某甲之女,虽主张履行了赡养义务,但证据显示其主要扶养义务仍由陈某甲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梁某生前未留有遗嘱,故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但分配原则却非均等分配。首先,陈某甲系缺乏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其次,梁某与陈某甲结婚至其去世,二人共同生活数十年,相互履行扶养义务,陈某甲尽到了对梁某的主要扶养义务,在分配梁某遗产时,应当予以适当多分。第三,原告梁某甲、梁某乙在有赡养能力的情况下,未履行对梁某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赡养义务,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原告梁某丙主张其履行了对梁某的赡养义务,但根据审理查明的案件情况,主要对梁某履行扶养义务的系陈某甲,故梁某丙也应当适当少分。故判决梁某遗产中的房产部分由梁某甲、梁某乙各继承20%,梁某丙继承25%,陈某甲继承35%;银行存款等遗产均由陈某甲继承。
本案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在遗产分配中对老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法院综合考虑各继承人的赡养情况、扶养情况、老年人的劳动能力等因素,对尽到主要扶养义务的老年配偶予以多分,对未尽赡养义务的子女予以少分。这一裁判理念弘扬了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鼓励家庭成员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切实保障了老年配偶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温情。
案例四 范某某盗窃案
依法惩治“数字窃贼”,帮助老年人跨越“数字鸿沟”
2024年8月,范某某与老年病友廖某某在住院期间相识并建立信任关系。11月,范某某以偿还600元借款为由,邀约廖某某至水饺店见面。期间,范某某假借操作手机还款,实则通过扫描自己微信收款码,分五次秘密转走廖某某微信钱包内4,700元。为掩盖罪行,范某某还删除了廖某某手机上与自己的联系方式。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官多次劝导,范某某最终退还全部赃款并预缴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4,700元的财物,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综合考量被告人范某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预缴罚金等情节,遂以盗窃罪判处范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本案凸显了“数字鸿沟”给老年人财产安全带来的严峻挑战。犯罪分子利用老年人对移动支付不熟悉的弱点,通过获取支付密码等方式实施盗窃。案件警示社会要高度重视老年人数字使用安全,子女应主动帮助父母掌握智能设备基本操作。司法机关在依法惩处犯罪的同时,积极追赃挽损,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老年朋友构筑了数字时代的安全屏障。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惩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妥善审理涉老年人权益的民事纠纷,为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提供坚强司法保障,共同推动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