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靖 熊勇
高龄老人摔倒身亡养老机构是否担责?过了退休年龄车祸后能否要求误工赔偿?失能老人的存款由哪个子女保管?扶养老人较多的非法定继承人能否分得遗产?老人的拆迁款被子女领走?以“充话费”为由诈骗老年人?10月29日,眉山中院发布发布6起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在重阳节为老年人送上一份“法治礼物”。此次发布的案例聚焦老年群体急难愁盼,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价值引领作用,依法审理涉及老年人案件,化解家事纠纷,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案例1
高龄老人摔倒身亡,养老机构未配齐护理人员应担责
——王某某等人与某社会福利院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王某某等人系朱某某之子。2019年,朱某某入住某社会福利院,签订入住协议并交费,其子签署知情同意书并承诺“由老人自己引起的意外或突发事件均由本人负责,与福利院无关。”2022年1月1日,94岁的朱某某上楼梯时不慎摔倒,送医后于当日死亡。王某某等人以福利院存在过错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福利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
审理法院查明,福利院护理员配置数量未达到《养老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规范》规定的行业标准要求。法院认为,福利院作为养老机构,应依法依规按照有关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负有保障老年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该案中,虽然摔伤系朱某某死亡的主要原因,且受害人高龄身体素质降低,损害后果与受害人自身身体因素有关,但福利院的护理员配置数量未达到行业标准要求,其提供的养老服务存在缺失,具有过错,且该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故法院判决福利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程度越来越高,发展高品质养老机构是应对老龄化的必然趋势,而明确养老机构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边界对老年人权益保护和养老机构良性发展都至关重要。该案通过认定福利院护理员配置数量未达到相关行业标准要求、护理服务存在缺失构成过错,倒逼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时严格按照《养老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规范》《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等行业标准,做好服务管理、环境设备安全、饮食起居照料等工作,切实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促进“银发经济”行业规范发展。
案例2
已满退休年龄仍可要求误工赔偿,劳动能力不因生理年龄而自动灭失
——杜某与何某、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
2023年10月8日,何某驾驶货车右转弯时与驾驶摩托车的杜某相撞,致杜某受伤、两车受损。交通事故发生时,杜某已满55周岁。交警认定何某负全责,杜某无责。杜某因伤住院82天,出院诊断医嘱建议休息4周。2024年2月2日,杜某经司法鉴定被评定为十级伤残。何某驾驶的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杜某诉至法院,称其在车祸前一直在做转卖家禽等小生意,主张何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包含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审理法院认为,误工损失的认定不能机械地以是否达到退休年龄为依据,虽然事故发生时杜某已满55周岁,但仍具备劳动能力,且在车祸发生前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取报酬,故其有权请求误工费。结合其劳动能力及本地一般务工标准,一审法院判决支持杜某误工费一万余元。判决后,保险公司以“已到退休年龄,未证明其工作情况”为由提起上诉,要求不支付误工费赔偿。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公民的劳动权不受年龄限制。该案突破“以法定退休年龄否定劳动能力”的传统认知局限,通过案件裁判明确传递出“劳动能力不因生理年龄而当然灭失”的法治理念。判决深刻把握社会老龄化的现实,在法律框架内对误工费赔偿制度作出符合时代需求的解释:一方面,依据劳动能力丧失赔偿原则,将老年人参与劳动并获取报酬的客观事实纳入司法考量;另一方面,通过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实质审查义务,倒逼保险理赔机制从形式合规转向实质正义,既维护了老年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法定权利,也与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导向形成司法呼应。
案例3
失能老人的存款由谁代管?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姚某与刘某甲保管合同纠纷案
姚某育有刘某甲、刘某乙等四名子女。2022年,姚某被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刘某乙担任其监护人。刘某乙作为监护人代姚某起诉刘某甲,要求返还其保管的姚某存款。经法院开庭审理及实地走访调查,刘某乙无收入,姚某每月养老金4000元左右,由刘某乙保管和支配,能够覆盖二人基本生活开销,此前超出部分的费用已由刘某甲承担。刘某甲已退休,每月领取养老待遇约4600元。另两名子女均表示由刘某甲保管姚某存款。
审理法院认为,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提起民事诉讼应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姚某每月养老金足以保障其与监护人刘某乙的基本生活,目前无额外支出需求。刘某甲收入稳定,具备承担姚某潜在额外支出的能力,且迄今未发生其未承担姚某额外支出或损害姚某权益的情形。姚某的另两名子女亦表示由刘某甲保管姚某存款。若刘某甲返还姚某存款,实际上该存款由刘某乙管理,而刘某乙无收入,依靠姚某养老保险金生活,由其保管不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故,法院判决驳回姚某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当下,失能、失智老人的养老保障与财产管理问题日益突出。失能、失智老人的监护人对其财产进行管理系其职责,但在无监护人资格的主体管理其财产更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的例外情形下,可由无监护人资格的主体管理被监护人财产。该案中,监护人代被监护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并不完全等于被监护人的意思表示,人民法院综合考量各因素,认为由老年人的另一无监护人资格的儿子继续管理其部分财产,更有利于保障其权益。该案裁判是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的生动实践,有利于确保财产管理真正服务于老年人的最佳利益。
案例4
扶养老人较多的非法定继承人,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严某某与夏某某继承纠纷案
严某某系严某甲女儿,少时离家后定居河北省,对生前居住在四川老家的严某甲照顾甚少。夏某某与严某甲系舅甥关系,在严某甲生前签订《自愿供养协议》并为其办理农村五保户,对严某甲日常照料较多。2017年,严某甲因当地拆迁获赔20余万元拆迁款,均由夏某某代为领取。2018年,严某甲被严某某带去河北随其生活至2020年去世,在此期间,严某甲写下自书遗嘱由严某某继承其遗产。后严某某与夏某某因案涉拆迁款项发生争议,严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夏某某返还全部拆迁款项。
审理法院认为,诉争拆迁款系严某甲遗产,夏某某虽非法定继承人,但其对继承人严某甲生前扶养较多,可以分得适当遗产。该案涉及自书遗嘱,遗嘱继承人虽系严某某,但在严某甲随女儿生活前,夏某某及其家人对严某甲在生活上、生病期间均予以了主动、充分的照料,因此对夏某某因照料严某甲产生的合理支出应当在案涉拆迁款中先予扣除。故法院判决夏某某返还部分款项,驳回严某某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随着社会老龄化进程,“空巢老人”生活困难、无人看守现象愈发严峻。孝敬父母、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赡养老人的出发点绝非金钱利益,真正的孝道也应体现在生前而非死后。该案中,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尽赡养义务少,知晓有利可得时开始尽孝,法院对此予以否定性评价。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非法定继承人,但实际扶养老人较多的,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扶养支出的合理费用也应酌情考虑。该案判决不仅彰显了法律对社会价值的正面引导,也体现了司法裁判对社会生活的指引、示范和规范作用。
案例5
老人拿回生活“零花”,家庭成员无权占有老人拆迁款
——杨某某、刘某某与杨某甲、阮某某等人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杨某某与刘某某系夫妻,共同生育子女杨某甲、杨某乙,杨某甲与阮某某系夫妻关系,共同生育女儿杨某丙。2019年至2023年,两位老人因房屋拆迁共获得补偿款63万余元,该款项陆续打入孙女杨某丙、儿媳阮某某银行账户中。经大家协商一致,从中支出12万余元为两老人购买了社保,孙女将剩余拆迁款各转账25万元至老人二子女保管。后老人认为子女占有其拆迁款,且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子女归还其拆迁款。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组织了各方当事人“面对面”调解,法官明确房屋拆迁款是对老人个人房屋等的补偿,依法属于老人的个人财产,子女仅为代管,无权占有或处分,老人有权要求退还代为保管的款项。最终,经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两位老人继续跟随女儿生活,由儿子、儿媳退还给老人共计11万余元用于生活零花,剩余拆迁款继续由两位子女保管,待老人需要时及时支付。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速度加快,农村征地拆迁引发的家庭财产纠纷频发,尤其是老年人因拆迁款被发放至子女名下后权益受损而起诉的案件屡见不鲜。拆迁款是老年人失去宅基地或住房后的重要生活保障。家庭成员通过代领、占有等方式侵吞老人拆迁款的行为,既违背法律,也挑战道德底线。该起老年人拆迁款纠纷案调解的成功,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家庭成员不得侵占老年人财产”的立法精神,既是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生动实践,又为构建“老有所养、家和人安”的和谐社会提供了有益的司法智慧。
案例6
诈骗对象多为中老年人,从严处罚不适用缓刑
——余某某诈骗案
2023年4月至5月,余某某冒充电信移动通信公司工作人员,并制作印有中国移动通讯、中国电信logo的宣传桌、宣传单、名片等诈骗材料,先后前往眉山市各区县多个小区门口进行摆摊宣传,以话费充值活动为由,骗取周某某、谢某某等11人钱款共计五千余元,七成以上受骗者为中老年人,其中最大年龄为74岁。
检察院指控余某某犯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余某某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提出其患焦虑性抑郁症且需照顾患病母亲,希望对其适用缓刑。
审理法院认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虽诈骗金额刚达入罪标准,但其诈骗人数较多,且诈骗对象多为老年人,对其希望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法院判决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案件判决后,法院前往社区面向老年人开展反诈宣传。
典型意义
该案系一起冒充通信公司工作人员,以话费充值活动为由诈骗中老年人钱款的典型案件。犯罪分子利用老年人对通信公司的信任、对智能手机功能不熟悉以及倾向于寻求优惠的心理,设计了“冒充官方”“话费优惠”“限时活动”等一系列精准话术,反映了当前诈骗犯罪向“精准化”“场景化”演变的趋势。该案从严惩处将黑手伸向老年人群体的犯罪行为,既体现了司法机关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特别是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坚定立场和温度,又为老年人群体带来了深刻警示,进一步提升了老年人的防骗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