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奖励15万元!甘孜州印发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实施办法

  
2025-09-11 10:30:36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日前,《甘孜州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正式印发,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据悉,见义勇为人员的称号分为“见义勇为公民”“见义勇为勇士”和“见义勇为英雄”,由各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和权限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标准为5000元到15万元。


《实施办法》根据《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甘孜州实际制定,共七章四十五条,着重明确了《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和见义勇为的工作机制,规定了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保护措施和奖励办法,设定了相关法律责任。

什么是见义勇为行为?据《实施办法》,公民在履行特定义务以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包括同正在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妨害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同正在进行的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在发生自然灾害或安全事故时,抢救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的;积极协助公安、司法机关侦破重特大刑事案件,抓获犯罪分子发挥重大作用的;其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免受正在遭受的侵害,挺身救助的。职务上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属于见义勇为行为。

见义勇为行为如何确认?《实施办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申报见义勇为,申报应当在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90日内向行为发生地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提出,情况复杂的,期限可延长至180日,确有非常特殊情形可不受时间限制。见义勇为行为经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在奖励办法中,《实施办法》明确由各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和权限,可单独或合并给予嘉奖、记功、授予称号、颁发奖金等表彰和奖励。《实施办法》要求,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并将见义勇为保护奖励资金纳入政府年度预算。符合见义勇为行为,可确认为“有突出表现的见义勇为个人(群体)”,根据其事迹和社会影响,授予或申报“见义勇为公民”“见义勇为勇士”和“见义勇为英雄”,并给予相应表彰和奖励,奖励标准为5000元到15万元。此外,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还将享受就业援助、入伍、公务员考试录用等方面的特殊照顾。

《实施办法》适用于甘孜州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有效期5年。

编辑:夏修露   校对:何盈巧   审核: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