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定娟 孔维浩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儿童乐园承载着童年的欢乐时光,若孩子间玩耍打闹意外受伤,应由谁来承担责任呢?9月10日,记者从岳池县法院获悉,岳池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未成年儿童游乐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法官充当“中间人”,用法与情架起沟通桥梁,守护受伤孩子合法权益,最终化解干戈温暖收场。
据介绍,2022年7月29日,黄某某(四周岁)与其母亲董某一同前去某儿童乐园游玩,在该儿童乐园海洋球池中,吴某某(六周岁)邀请黄某某一同到秋千处玩耍,在玩耍过程中,吴某某不慎推动秋千,致使秋千撞击黄某某面部,造成黄某某门牙脱落受伤。
事件发生后,黄某某的家长、吴某某的家长与某儿童乐园多次就黄某某受伤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因对责任划分和赔偿金额存在较大分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25年7月,黄某某方遂将吴某某及其家长、某儿童乐园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0000元。
岳池县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敏锐地意识到,损害的发生更多源于意外而非故意,一纸判决并非最优解。
一方面,两方当事人均为年幼儿童,且涉及监护人责任与公共场所经营者责任的划分;另一方面,此次事件,更可能对两名儿童的成长自信与心理健康造成长期影响。
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承办法官认为既应审慎处理,又要尽快解决,决定采用调解的方式化解纠纷。
调解过程中,岳池县法院承办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向各方当事人进行了细致的法律释明。黄某某、吴某某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游乐场玩耍时应当有其监护人在旁,而双方家长均未在身旁看护,未尽到安全提示和监护义务,导致吴某某玩耍时推动秋千造成黄某某受伤,吴某某的监护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黄某某的监护人也应对本起事故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儿童乐园作为经营场所,且客户群体大部分均为未成年人,更应加强在设施安全、人员巡查、提示警示等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承办法官又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营造和谐社会关系等角度出发,引导原、被告进行换位思考。
经过多轮耐心、细致的沟通协调,三方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吴某某的家长一次性赔偿原告黄某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5000元,某儿童乐园一次性赔偿原告黄某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元,两方均立即履行了全部赔付义务。
法官提醒
儿童乐园是孩子们释放天性、快乐玩耍的场所,但安全始终是第一位的。作为家长,在孩子游玩时务必全程陪同、细心看护,履行好监护职责,避免让孩子离开视线独自玩耍,尤其在使用秋千、滑梯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设施时,更应提高警惕。游乐场所经营者也应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加强对设施设备的日常检修和维护,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提示标识,安排工作人员定期巡逻,及时发现并制止危险行为,为孩子们提供一个既快乐又安全的游玩环境。孩子之间玩耍打闹本无恶意,一旦发生意外,各方应保持理性沟通、互谅互让,寻求妥善方法处理,避免对孩子们造成心理负担。愿每一个孩子都能在阳光下安全、健康、快乐地成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