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分手后的“不当得利”,举证不足输官司

  
2025-09-09 16:40:06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实习生 杨可欣

恋爱时如胶似漆,分手后却要为爱情“买单”。享受爱情酸甜苦辣的同时,不仅需要做好“数学题”,更需要做好“法律题”。近日,邛崃市法院对一起因恋爱期间转账引发的“不当得利”案件做出判决——驳回原告李某思要求被告林某翔返还20200元的诉讼请求。

李某思与林某翔系恋爱关系。在二人恋爱期间,林某翔为表达爱意,曾于2019年5月30日通过银行给原告李某思转款23万元。然而好景不长,次月二人就结束恋爱关系分手了。分手后,林某翔要求返还23万元的转款,李某思同意分期退还。截至2022年3月,李某思先后通过微信和手机银行累计退还林某翔200400元。3月16日,李某思在向林某翔转款6000元时附言“不欠你的了”。

今年6月,李某思将林某翔起诉至邛崃市法院,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自己在2022年10月至2023年4月支付的20200元。

李某思诉称,2022年3月16日以后,林某翔多次以公开恋爱事实和聊天记录为由,要求其支付“精神损失费”。她因害怕于2022年10月至2023年4月又转款20200元。后因林某翔持续骚扰,她报警无果后诉至法院,主张该20200元为不当得利,要求返还。庭审中,李某思称自己在2021年曾以现金方式退还林某翔3万元,却未能提供证据。

法院审理指出,不当得利需满足“一方获利、另一方受损、获利与受损有因果关系、获利无合法依据”四个要件。本案中,李某思既无法证明林某翔取得20200元符合不当得利构成,也不能证实已足额退还23万元。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身主张负有举证责任,证据不足则需承担不利后果。经过审理,法院依法驳回了李某思的诉讼请求。

编辑:张晓雨   校对:何盈巧   审核: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