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只要跑跑腿帮忙“取个现”,就能轻松获得“好处费”。这事“行”吗?答案是“刑”!近日,成都市新津区法院对一起为电信诈骗“洗钱”的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贺某、刘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24年11月12日,贺某通过网络认识“孔明”后,根据“孔明”的安排,驾驶租借的轿车前往成都市新津区花源街道某学校附近,收取上游电信诈骗被害人马某因被电信网络诈骗而交给贺某的现金24万元,后贺某与“孔明”安排的取钱人员核对金额后,将钱款交给他人。贺某的获利1200元由“孔明”放在指定位置后贺某自取。
2024年11月18日,刘某通过网络认识“无极”后,根据“无极”的安排,通过滴滴平台打车前往成都市新津区花源街道某学校附近,收取上游电信诈骗被害人马某因被电信网络诈骗而交给刘某的现金23万元。刘某则按照 “无极”的安排,于当日17时通过滴滴平台打车离开前往成华区白莲池村,扣除其获利后将剩余金额放置在附近森林公园的一个垃圾桶内后离开。刘某获利1500元。
案发后,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家属代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认为,贺某、刘某明知涉案资金系犯罪所得,仍协助转移,情节严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由于二人均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其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依法从轻、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切莫因小利充当电诈“取现手”,成为诈骗链条的“帮凶”;若发现可疑取现、转账行为,应立即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