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屋处置遇阻怎么办?法院同意帮忙拍卖变卖

  
2025-09-09 16:13:42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实习生 杨可欣

夫妻调解离婚时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由两人各享有50%份额,房屋出售前的贷款和出售后的价款都平均分割,相关税费各担一半。两人离婚都快两年了,前妻迟迟未将该房屋出售,前夫一纸诉状将其诉至法院,要求终止原离婚协议,并请求法院对房屋进行拍卖、变卖,然后依法进行分割。近日,邛崃市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判决支持变更夫妻共同房屋处置方式,终止原调解协议中自行出售房屋的约定,准许通过法院拍卖,变更房屋后分割价款。

2023年9月,陈某雨与林某纯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在调解协议中约定:由两人各享有50%份额,出售后价款平均分割,相关税费各承担一半;房屋出售前由林某纯及女儿陈某星居住,房贷各负担一半。此外,陈某雨需向林某纯支付共计22万元补偿款(含商铺分割款7.5万元、离婚经济补偿14.5万元),于房屋出售收款当日支付。

二人离婚后至2024年12月,陈某雨按约每月支付房贷及抚养费,款项转入林某纯账户用于偿还房贷。但在此期间,双方多次协商出售房屋均未达成一致。2025年1月起,陈某雨便停止支付房贷及抚养费,房屋贷款由林某纯单方承担。

今年1月,陈某雨将林某纯起诉至邛崃市法院,称林某纯拒不配合办理房屋初始产权登记及出售手续,导致原调解协议无法履行,请求终止原协议中关于自行售房及14.5万元经济补偿的约定,改由法院拍卖房屋,判令林某纯腾退并赔偿房贷损失5.85万元。

庭审中林某纯辩称,自己一直履行协议义务且同意协商处理房屋,但其要求陈某雨先支付2025年1月后垫付的房贷2.065万元及22万元补偿款,同时要求陈某雨承担女儿部分教育费用。

法院审理查明,2025年2月双方曾约定共同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但却因女儿改名问题产生分歧,导致林某纯明确拒绝配合,导致房屋至今未办理产权登记,也未能出售。

法院认为,原离婚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虽然协议未约定售房期限,但双方均有义务积极促成房屋出售。鉴于审理中双方已达成“无法协商售房则由法院拍卖”的约定,且目前房屋处置已符合该条件,故支持终止原协议中自行售房的内容,准许通过法院拍卖、变卖房屋后分割价款。

法院指出,案涉房屋处置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林某纯在处置前的居住权,腾退应待房屋处置时;经济补偿与房屋分割系独立事项,不应终止履行;另外,房贷是双方基于贷款合同的法定义务,不属于“损失”,因此,对陈某雨要求腾退房屋、终止经济补偿及赔偿房贷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依法判决终止原调解协议中关于房屋自行出售等约定,确认双方各享有房屋50%份额,可申请法院拍卖、变卖后分割价款。

编辑:张晓雨   校对:何盈巧   审核: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