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年“骨头案”一朝解

  
2025-09-09 11:34:42
     

近日,雅安中院通过“执行110+财产调查令+联动执行”机制,成功化解两件历时二十五年的执行“骨头案”,既为申请执行人兑现了合法权益,又保障了村集体正常运转,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纸债权凭证

二十五年的等待

时间回溯到2001年,赵某某与当地某村委会因承包合同产生纠纷,经雅安中院一审、四川高院二审判决后,赵某某依法向雅安中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执行法官调查发现,村委会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陷入僵局。为保障赵某某的合法债权,法院依法向其出具了债权凭证,明确其享有23万余元债权,并承诺“一经发现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这张凭证,成了赵某某二十五年里维权的“定心丸”。

二十五年间,赵某某持续关注案件进展。2024年12月,赵某某代理律师通过雅安中院“执行110”平台提供了一条关键财产线索——村委会名下疑似有可供 执行的存款。法院接到线索后迅速响应,第一时间签发财产调查令核实情况。2025年3月,确认线索属实后,雅安中院依法恢复执行,并对村委会名下相应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

多方协调破局

“双赢”和解暖人心

账户被冻结后,村委会立即向法院提出异议:被冻结账户内的资金并非村集体自有资金,而是包含了政府拨付的公共事务资金、公益性岗位工资、社会救助款及乡村振兴专项款。若直接扣划,不仅会影响村里公共事务开展,还会损害村民的切身利益。

承办法官没有简单“就案办案”,而是深入与村干部、村民代表座谈,详细核查账户资金构成。法官发现,若机械计算二十五年的本息强制执行,村委会根本无力承担,案件可能再次陷入僵局,赵某某的债权也难以真正实现。为找到“两全之策”,法院主动联系村委会的主管部门,邀请其共同参与调解。

经过多次耐心沟通,法官向双方释法说理:一方面明确赵某某的债权受法律保护,村委会有履行义务;另一方面说明村集体资金的特殊性,希望赵某某理解实际困难。最终,在法院和主管部门的协调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村委会分期履行债务,首期先行支付10万元,剩余款项按约定逐步结清。与此同时,雅安中院还协调名山区法院,同步协助扣转相应案款,将赵某某作为被执行人的另一件终本案件也一并顺利执结。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在本案执行中,雅安中院既严格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充分考量村集体资金的特殊性,避免因强制执行影响公共利益和群众生活,这正是“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体现。法官同时提醒,当事人在遇到执行难题时,可通过“执行110”等官方渠道及时提供财产线索,法院将依法高效推进执行工作;被执行人也应积极配合执行,主动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协商,共同寻求合理的履行方案,切勿逃避执行。

编辑:贾知若   校对:何盈巧   审核: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