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饮酒后醉驾身亡,家属索赔40余万元被法院驳回

  
2025-09-08 11:42:29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聚餐饮酒后执意醉驾,返家途中不幸身亡,家属将同桌饮酒者告上法庭索赔43.5万元。近日,邛崃市法院对一起醉酒驾驶致人死亡案的赔偿作出判决,由于死者胡某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被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同饮者已尽一般注意义务,与死亡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遂依法驳回死者家属要求同饮者赔偿43.5万余元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回溯

2024年5月3日,在邛崃市羊安街道某家具厂工作的胡某文因朋友从老家带了些土黄鳝过来,便邀约同事车某梦、林某堂、龚某波等人在邛崃羊安镇某豆花鱼火锅店聚餐。席间,胡某文主动拿白酒并参与划拳。晚上十点过,酒足饭饱后,胡某文便邀约林某堂、龚某波等人去洗脚放松,但被拒绝。随后,在妻子郑某玫的劝解下,胡某文开走了停在饭店左侧街道路边的私家车。

22:26分,胡某文刚驾车离开火锅店才几分钟,就因越过道路中间双实线闯红灯驶至对向车道,与对向左侧车道正常行驶的蒋某川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事故造成两车损坏,蒋某川、郑某玫,以及蒋某川车上的乘客受伤,胡某文当场死亡。蒋某川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夜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文血液乙醇含量172.8mg/100ml,车速119—124km/h,负事故全部责任。

今年4月,胡某文的妻子郑某玫、母亲,以及一双儿子将事发当晚聚餐的同饮者车某梦、林某堂、龚某波、车某顺、曾某安诉至邛崃市法院,认为五被告未尽提醒、劝阻、照顾义务,应共同承担20%赔偿责任,合计43.5万元。

庭审焦点

庭审中,四名原告主张,家具厂厂长车某梦系当晚聚餐的组织者,而其他被告在明知胡某文饮酒的情况下驾车却未有效劝阻,存在明显过错。

众被告均辩称,当晚的聚餐是由胡某文主动发起。聚餐结束众人见其已经处于醉酒状态,都已经尽力提醒其不要开车,并建议请代驾,或者洗脚休息。事故发生后,车某梦等人也在同事中间发起凑款帮助庵后后事,同时也垫付了相关费用,已尽合理注意义务。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胡某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喝酒不开车”具有明确认知,应当预见到酒后驾车会给自身及他人带来的危险,却仍在醉酒后驾车并超速驾驶,已触犯刑法,涉嫌犯罪。郑某玫理应在胡某文欲驾车时阻止胡某文醉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但郑某玫非但没有阻止,反而坐上副驾驶位一起离开,放任胡某文醉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最终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后果。该损害后果应当由胡某文和郑某玫承担。胡某文承担90%的责任,郑某玫承担10%的责任。

同时,由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车某梦为聚餐组织者,且事后车某梦也参与救助、募捐,已尽同事间道义。其他同饮者均清楚知晓胡某文的配偶郑某玫在场,并不存在放任醉酒者胡某文单独驾车回家的过失行为。

至于林某堂垫付2万元丧葬费、车某梦垫付2万元医疗费属道义帮扶,不能反推其负有法定赔偿义务,原告应予以返还,但被告未提反诉,本案不一并处理。

经过审理,邛崃市法院近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解释,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杨琪表示,共同饮酒者的侵权责任认定应综合“先行行为—注意义务—因果关系”三要件:“不能因酒桌共饮就无限扩大注意义务。法律鼓励相互提醒,但绝不原谅把自身安全完全推给他人。”杨琪提醒,市民如遇同饮者欲酒后驾车,应及时劝阻、通知家属、帮助叫代驾,并留存证据;对执意醉驾的,应立即报警,以切实消除危险源。

编辑:夏修露   校对:何盈巧   审核: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