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颀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
“你作为孩子家长,未能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在家庭教育中存在明显缺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本院责令你依法积极正确履行监护职责,重视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培育,更好帮助子女健康成长……”近日,成都市双流区法院在依法审理两起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时,针对涉案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家庭教育失职问题,依法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以司法力量督促监护人扛起家庭教育责任。
双流区法院在受理上述两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后,案件承办法官通过阅卷、讯问涉案未成年人发现,两名未成年被告人都有共同问题——不仅无心学业、长期与社会闲散人员交往,还频繁夜不归宿,逐渐沾染了不良生活习气,最终因一时糊涂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审判前,承办法官积极开展调查走访工作,发现两起案件未成年被告人的父母虽在孩子成长过程中提供了物质保障,但忽略了其身心发展状况:既未关注孩子在成长过程中的心理变化、情感需求,也未及时纠正孩子的不良行为习惯,更没有通过正向引导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在家庭教育中存在明显缺位,属于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形,应当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承办法官还分别与两起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进行了深入沟通,耐心倾听其成长经历、内心想法与思想动态,进一步掌握家庭教育缺位对孩子成长的具体影响。在此基础上,承办法官依法向两名未成年被告人的父母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告诫其必须依法积极、正确履行监护职责,重视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培育,主动增进与未成年子女的沟通联系和情感交流,关心关注其学习情况和生活状态,树立良好的家风家教,帮助子女健康成长。同时也告知其违反《家庭教育令》的相应法律后果。
两名未成年被告人的父母表示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向法官承诺,未来将会承担起全方位关心教育未成年子女的职责,帮助孩子健康成长。
法官说法
家庭是孩子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成长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养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生效实施把家庭教育从传统“家事”上升到了新时代“国事”。根据该法规定,相关司法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若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实施犯罪行为,且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存在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监护人予以训诫,并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承办法官强调,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针对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等情形依法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核心目的在于帮助监护人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与方法,纠正其错误的教育观念和监护方式,督促监护人切实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筑牢家庭保护防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