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身亡,妻子向聚餐组织者索赔,法院驳回

  
2025-08-28 10:12:13
     

袁万辉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雍剑波 文/图

请客吃饭是日常人际交往中的常见场景作为聚餐活动的组织者对参与者应尽到何种程度的注意义务?一旦参与者酒后发生意外组织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8月28日,记者从广安市前锋区法院获悉,广安市前锋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罗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且超速驶入未正式通车使用的路段,是事故发生的直接且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的宴请行为与事故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判决驳回罗某妻子等人的诉讼请求。


2022年9月18日晚,罗某携妻女赴好友张某的生日晚宴,席间,罗某与同桌宾客一起饮酒畅谈,气氛热闹融洽。

散席后,罗某欲驾车搭载妻女返程,同行好友当即劝阻:“喝酒了别开车,找个代驾更安全。”但罗某以 “离家不远、慢点开就行” 为由拒绝,其妻女在旁未加制止,好友见状也未再劝说。

驾驶途中,罗某为抄近路,将车辆驶入一条正在施工、尚未正式通车使用的路段。驶入不久,对面突然出现一辆装载机,两车发生剧烈碰撞。事故造成罗某当场死亡,其妻女不同程度受伤,原本欢乐的夜晚瞬间蒙上阴影。

经交警部门调查核实:罗某的驾驶证此前已因酒后驾驶被吊销,此次属无证驾驶;鉴定结果显示,事故发生时罗某驾车速度高达135km/h至137km/h,存在严重超速行为。

罗某之妻认为张某作为聚餐组织者,未阻拦罗某酒驾,应承担责任,遂将张某诉至前锋区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广安市前锋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罗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且超速驶入未正式通车使用的路段,是事故发生的直接且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罗某妻子作为聚餐陪同人员,明知罗某醉酒且驾驶证已被吊销,仍未阻止其驾车,放任自己与孩子处于高度危险中,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组织者张某在聚餐结束后,已将罗某交由其妻子照料,相当于将照顾责任转移给了其亲属,已在合理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张某的宴请行为与事故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判决驳回罗某妻子等人的诉讼请求。

作为聚餐活动的组织者,需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聚餐过程中要做到不劝酒,聚餐结束后需提醒饮酒者切勿酒驾,并对饮酒者尽到必要的照顾、护送或救助责任。作为聚会参与者也应牢记:每个人都是自身生命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遵守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的行为底线,杜绝侥幸心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编辑:贾知若   校对:何盈巧   审核: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