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安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实习生 杨可欣
谎称合伙开教育公司骗走朋友17万元,又在熟人家中借住时趁隙盗走价值4万余元的金饰——近日,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罗某诈骗、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数罪并罚后判处有期徒刑5年4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同时判令其退赔两名被害人共计 18万余元。
2024 年7月,无业男子罗某盯上了熟人黄某玲,为骗取钱款,他虚构“准备和朋友在成都合伙开教育培训公司”的事实,以“邀请黄某玲担任合伙人”为诱饵,让黄某玲转款17万元。拿到钱后,罗某并未用于创业,而是将钱款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日常消费挥霍。
“投资”后,黄某玲发现迟迟没有“创业”进展,顿感不妙,便多次向罗某追讨钱款。2024 年9月至10月间,罗某仅通过支付宝转账向黄某玲归还2.52万元,剩余14.48万元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不还。
诈骗钱款未还清,罗某又伸出了盗窃的手。2024 年12月底,罗某在韩某家中居住时,趁韩某外出上班、家中无人之机潜入韩某卧室,将韩某放在床头柜里的2个金手镯、2条金项链偷偷盗走。
经认定,韩某被盗的金饰共计价值4万余元。2025 年1月17日,公安机关在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某商场地下停车场将罗某挡获归案。
2025 年5月14日,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盗窃罪对罗某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罗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17万元(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秘密窃取他人财物4万余元(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应数罪并罚,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5年至5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庭审中,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和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罗某有坦白、认罪认罚、退部分赃款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4年2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以盗窃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4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同时,判令罗某退赔黄某玲14.48万元,退赔韩某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