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古墓盗宝 法院: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

  
2025-08-20 09:21:03
     

张晓 刘林一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近日,富顺县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盗掘古墓葬的刑事案件。

2023年1月,被告人周宇与郑伟(另案处理)一次外出游玩时,偶然发现某地路边有一古墓群,因两人平时喜爱各种盗墓小说、影视剧,对摸金校尉盗墓的冒险经历十分好奇。在好奇心的驱使下,两人当即决定进入墓室查看。

两人携带铲子、锤头等工具多次进入墓室寻求“宝物”,对墓穴墙壁进行挖凿。两人从墓室中共获得陶罐2个、簪子2个、瓷盘1个。陶罐、簪子由两人平分,瓷盘两人以300元价格卖给文玩买家陈默。陈默将瓷盘卖给一古玩店,郑伟将自己所得的簪子送人。案发后,周宇与郑伟主动上交陶罐2个、簪子1个。经鉴定,被盗的陶罐、簪子属一般文物。

经富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宇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依法惩处。

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周宇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扣押在案的陶罐2个、簪子1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周宇及同案人违法所得300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文中所有人物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法官说法:盗掘古墓葬罪属于行为犯,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盗掘行为,已损害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即构成犯罪既遂。这意味着,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盗掘古墓葬的行为,即可能被认定为犯罪,不以实际盗掘出文物为必要。而帮助犯罪分子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文物等行为则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编辑:王硼   校对:何盈巧   审核: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