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炉霍县法院充分发挥调解职能,高效化解一起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被告当庭履行赔偿义务,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案情回顾
原告马某与被告其某于2025年7月29日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车上玻璃货物损坏。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始终未能达成一致,原告遂向炉霍县法院提起诉讼。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法官在受理案件后,经初步审查发现该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且双方均有调解意愿,当即决定启动调解程序,力争通过高效调解化解纠纷。
调解过程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充分发挥司法专业优势,结合事故责任认定书及相关法律规定,向双方清晰阐释权利义务边界及赔偿范围;同时认真梳理案情,发现该案件事实清楚、争议金额较小,具备调解基础。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法官采取“调解优先”的工作思路,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一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向被告详细阐述其在此次事故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法官耐心劝解原告,从情、理、法多角度进行分析和疏导,引导原告换位思考、互谅互让。
随后,法官运用“接地气”的调解方式还原事实,情理法相融合就地化解,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态度软化,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货物损失8500元,并当庭履行完毕。至此,这起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在诉前得以圆满解决。
此次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快速调解与当庭履行,不仅让原告及时获得赔偿,保障其合法权益,也减轻了被告的诉累,有效化解双方矛盾。同时,这是炉霍县法院在“守正创新,拓优增信”工作要求中,积极探索拓优共信,优化司法服务的生动体现。“先行调解+当庭履行”模式不仅大幅度缩短了纠纷解决周期,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更以高效的司法服务提升了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为维护辖区社会和谐稳定注入了司法力量。
下一步,炉霍县法院将继续以更优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作风做实“均衡发展、全域共优”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先行调解、速裁快审工作力度,不断创新解纷方式、优化司法服务,努力将更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让公平正义以更快速度、更暖温度直达群众身边。
洛绒卓姆 沈龙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