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名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雍剑波 文/图
今年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提出20周年,广安区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精心选取3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发布,旨在以案释法,提升公众生态环保意识,凝聚社会合力,共同守护美好家园。
案例一:熊某、杨某非法采矿罪
熊某、杨某在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擅自在广安市广安区某村采取机器切割的方式非法开采矿石砂岩进行销售牟利。经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〇三地质队对非法开采砂岩矿资源量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报告,二人开采砂岩资源量为5979立方米。经重庆市国能矿产资源司法鉴定所鉴定,非法开采砂岩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为人民币654800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二人共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654800元 (含在侦查阶段各退缴的40000元)。
广安市广安区法院认为,熊某、杨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石,经鉴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为人民币65.48万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二被告人均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法官寄语: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非法采矿不仅破坏河床植被,对生态系统造成不可逆的伤害,更会扰乱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开采必须依法取得许可,任何无视法律、破坏生态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案例二:林某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林某在广安区经营农家乐,其在采购食材过程中认识家禽贩子李某。2022年6月至2023年4月,林某先后14次共向李某购买野生斑鸠164只,并在农家乐内以野味销售,违法获利约2000元,其中部分野生斑鸠供其朋友食用未获利。
经查明,李某出售给林某的斑鸠系他人非法狩猎而来。经鉴定,李某收购、出售的斑鸠系珠颈斑鸠,被列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3年第71号《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价值基准为300元/只。2024年1月,林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裁判结果
广安市广安区法院认为,林某明知李某向其出售的斑鸠系陆生野生动物而收购并出售,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对林某判处罚金二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
法官寄语:野生动物不仅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宝贵资源。保护野生动物就是维护生态平衡,事关国家、社会可持续发展。非法捕猎、杀害、出售、购买和利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等行为不仅损害生态环境,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三:夏某、马某、姜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012年至2021年,夏某、马某、姜某三人合资,从他人处购买广安区某页岩砖厂从事生产经营后,租用广安区某村土地30余亩。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超出原有采矿许可证规划的采矿范围,在租用的农用地上取土制砖,改变土地用途。经查,被占用的土地总面积为21.91亩,其中含采矿用地4.27亩、沟渠0.07亩、旱地11.24亩、坑塘水面0.01亩、林地6.32亩。该砖厂在案涉土地取土的深度为4.39m~15.98m,造成其中的农用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案发后,三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广安区法院认为,夏某、马某、姜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经审批许可的情况下,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划的采矿范围,在租用的农用地上取土制砖,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据此,分别对三被告人判处十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法官寄语:土地是保障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的基石,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还将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不可估量甚至是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任何单位及个人开发利用土地必须严格遵守审批程序,严禁触碰耕地和林地保护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