漆杏梅 黄梦雨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近日,自贡市自流井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在娱乐场所组织未成年人提供有偿陪侍的案件。
2024年8月,“中介”刘某明知谢某、郭某二人是未成年人,仍向KTV经理陈某某介绍二人在KTV从事有偿陪侍,刘某从二人有偿陪侍所得中抽成,共获利400元。
自流井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刘某的行为已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依法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承办法官在审理该案的同时,也注重对涉案未成年人的教育与帮扶,引导其识别就业陷阱及求助方法,提升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事后,法院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回访,主动关心、协调未成年人在后续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现涉案未成年人均未再从事此前的工作,开始了新的生活。同时,法院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相关部门迅速行动,重点加强对KTV、酒吧等场所的清查整治,规范经营秩序,增强娱乐场所从业人员法律意识。
相关法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