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电鱼获刑并增殖放流!大英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环境资源案

  
2025-08-18 12:24:18
     

8月15日是全国生态日,当天,大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典型环境资源案件。庭审全程公开,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农业农村局代表及群众代表旁听。


2025年3月,被告人何某某自行组装电鱼工具。当月某日深夜23时许,何某某携带电鱼工具独自前往培江河(大英段)天然水域进行非法电鱼活动,其将电线通电后深入河水电击鱼类,再捞取被电死或电晕的渔获物。该非法捕捞行为持续至次日凌晨4时许,被民警当场抓获。

经大英县农业农村局认定:何某某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禁用渔具,在禁渔期的天然水域进行非法捕捞鲫鱼、鲶鱼、鳜鱼,总重7.2公斤,其行为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总量为9466.6元(其中直接损害评估价值为860.6元,间接损害评估价值为8606元)。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环境污染事实认定、生态损害赔偿金额计算等核心问题进行了严谨的举证质证,清晰呈现“谁污染、谁治理、谁赔偿”的法治原则。

大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与方法捕捞水产品,其情节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大英法院当庭做出判决:何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涉案工具处理:扣押在案的电鱼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处置。生态修复责任:责令被告人何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在大英县增殖放流点投放价值人民币9466.6元的长吻鮠鱼苗(规格为每尾1-3两),用于修复其行为造成的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损害。

此次公开庭审,既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又明确其修复生态、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实现了惩治违法、修复生态、教育社会的多重效果。案件审理过程中,大英法院还与环保部门、检察机关联动协作,就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进行专业论证,确保判决落地后能真正恢复受损生态。这种“司法+行政+专业机构”的协同治理模式,为破解环境治理难题提供了有效路径。

(文遂)

编辑:夏修露   校对:何盈巧   审核: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