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院鸟类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发布,雅安汉源1例入选

  
2025-08-15 17:45:26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杨棕贤

8月15日,第三个全国生态日当天,省高院发布四川法院鸟类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雅安市汉源县法院审理的何某平等四人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狩猎案入选。


2021年6月至2022年11月禁猎期间,沈某斌、何某平、朱某、朱某武使用枪支等禁用工具在禁猎区——汉源县宜东镇山上猎捕包含野生鸟类在内的野生动物,并使用手机对猎获的野生鸟类进行拍摄。 经形态学分析鉴定:疑似“野鸡”2只系红腹角雉,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单只价值5000元;疑似“麻雀”1只系灰翅噪鹃,属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单只价值300元,上述3只野生动物价值共计103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沈某斌处扣押2只以火药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1只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在何某平处扣押3只以火药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

汉源县法院一审认为,沈某斌、何某平、朱某、朱某武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猎捕野生鸟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何某平、沈某斌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且属情节严重。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以及对野生鸟类多样性的破坏程度,依法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到六个月不等,并对其中两名被告人适用缓刑。一审判决已生效。

红腹角雉被称为“森林中的凤凰”,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灰翅噪鹃被称为“竹林隐士”,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上述鸟类在保护森林生态系统、促进植物种子传播和森林病虫害控制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案中,汉源法院贯彻落实“专家陪审员”制度,选取了具有野生动物保护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从鉴定方法审查、物种认定、生态价值评估等专业角度为案件审理提供技术支撑,确保对案件中专业技术事实的准确查明和认定。通过本案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对破坏鸟类多样性行为“零容忍”的坚定立场,有力震慑了此类违法犯罪活动。

下一步,汉源法院将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生物多样性和野生动物保护重要论述精神,切实增强保护野生鸟类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精准高效打击非法猎捕、贩卖野生鸟类等危害鸟类多样性的违法犯罪活动,为保护鸟类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编辑:张晓雨   校对:何盈巧   审核: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