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110”出警破坚冰 十六年积案一朝清

  
2025-08-14 16:18:31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近日,崇州法院依托‌“执行110”24小时全天候响应机制‌,针对一起历时16年的执行案件,对长期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发出司法惩戒决定书,采取司法惩戒措施,促成案件履行完毕。以强有力的执行措施兑现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公平正义化为“真金白银”。

案情回溯‌

2009年9月28日,张某甲、张某乙与杨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荥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法院判决杨某向张某甲、张某乙给付欠款10.8万元,判决生效后30日内杨某未履行债务。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因被执行人杨某的财产位于崇州市法院管辖范围内,荥经县法院将该案移送至雅安中院,经雅安中院委托成都中院执行,成都中院研判后指定崇州法院对该案立案执行。经承办法官调解后,双方达成还款协议,按期偿还几期后被执行人‌藏匿行踪规避执行,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破局时刻‌

2025年7月7日,“执行110”机制显现关键作用‌:申请人在崇州市怀远镇某民宿发现被执行人,拨打“执行110”电话报警,提供被执行人线索,崇州法院法警大队‌疾速响应‌,迅速到达现场,被执行人态度恶劣,拒不配合,在现场搜查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杨某有大额应收账款,干警收集、固定证据后将被执行人拘传至崇州法院。

‌司法威慑‌

经崇州法院执行法官释法明理,面对确凿证据和执行威慑,杨某最终承认错误,主动与对方达成和解并现场履行5万元,剩余款项于当月底履行完毕。针对其‌长达16年的逃避执行行为‌和恶劣态度,崇州法院法警大队依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提请罚款、拘留诉讼强制措施操作规程(试行)》,提请对被执行人杨某进行司法惩戒,崇州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司法惩戒决定。这起沉积多年的旧案,终于画上圆满句号。

下一步,崇州法院“执行110”团队将持续优化快速响应执行机制,通过加强宣传推广、完善线索处置流程,有效提升执行效率,切实破除权益实现的“最后一公里”障碍。

温馨提示: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开展“执行110”工作通知,如您发现执行案件人员和财产线索,请及时拨打法院“执行110”热线。

崇州法院“执行110”24小时值班电话:028-81376110。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张晓雨   校对:何盈巧   审核: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