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宣称自己有购买房产的内部渠道,以需要垫付资金为由要求被害人交付“投资款”,投资者的房子还没到手,购房款却不翼而飞,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理该起诈骗罪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谭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谭某某退赔被害人财产损失。
被告人谭某某为偿还个人债务,向被害人赵某某、林某某、李某某、黄某虚假宣称自己与房地产开发商有关系,有购买新房楼盘和知名二手房的内部渠道,可投资囤房转卖盈利,短期收益率6%到8%,并以需要垫付资金为由要求被害人交付“投资款”,骗取赵某某7972190元、黄某1157150元、林某某1095950元。
谭某某取得钱款后滚动支付被害人本息,偿还个人债务,同时挥霍耗用被害人的钱款。谭某某因无法归还被害人钱款,主动向被害人承认诈骗事实。同日,赵某某报警,警察将谭某某挡获。
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该案承办法官提醒,房产买卖需谨慎,购房需通过正规渠道,准确掌握房产信息,再三确定合同内容,切勿相信所谓的“特殊关系”,更不要轻信他人随意付款,以免上当受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