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被撞店主私自扣车维权!法院:自主行为≠任性扣留

  
2025-08-13 11:24:08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实习生 杨可欣

网约车撞入店铺致其财物受损,由于赔偿没谈拢,店主为讨回损失,竟然私自采取了扣车的做法来维权!这能合法吗?近日,蒲江县人民法院寿安法庭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经过调解,双方就赔偿达成了一致,矛盾化解车辆也已返还,而店主自行扣车的这一行为如何在法律中被界定,承办法官也进行了具体说明。

法官调解:

新能源车停放四月终“解冻”

去年12月31日凌晨,网约车司机杨某驾驶新能源汽车行驶至蒲江县寿昌街道某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不慎冲入路边一家店铺,致使经营者周某停放在铺面外的数辆电动车和一辆小型轿车受损。

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某要求杨某赔偿损失,然而经交警部门多次调解无果,周某便拒绝杨某将案涉车辆开走维修。杨某担心新能源汽车因长期未维修导致电池受损,遂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周某返还案涉车辆。

立案后,蒲江法院寿安法庭了解到,店主周某态度坚决,他认为自身作为受害方,在杨某未赔付全部损失前,有权“留下”杨某车辆。

开庭当日,承办法官组织周某与保险公司经办人逐一核对财产损失及赔偿金额,同时向周某及其家属明确阐释自助行为的边界问题。

在经济损失达成一致后,法院促成双方就间接损失(如误工费、车辆价值贬损等)的赔偿也达成共识。周某同意当日配合杨某交付案涉车辆,致此,停放四个多月的新能源车辆在法官的耐心帮助下得以启动驶离,实现了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私力救济需满足一定条件

该案在办理中,“留下”案涉车辆的行为是否合法是争议焦点之一。承办法官表示,在现代法治理念中,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原则上应依赖公力救济为主,自助行为作为私力救济方式,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77条规定了其需满足一些条件。

紧迫性:合法权益面临即时侵害,且无法及时获得公权力保护;必要性:不立即采取措施将致合法权益难以弥补损害;符合比例原则:只能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财物等合理措施;寻求公力救济:采取行动后应立即请求国家机关介入。

具体到本案,首先,事故发生后交警已及时出警定责、公权力已第一时间提供保护,保险公司亦然及时到场定损,周某扣车情形不具备紧迫性与必要性;其次,即使周某对保险人的定损结果不认可,但现场的损失与“留下”杨某车辆造成车辆进一步损坏风险和后续的营运收入损失相比,也明显超出必要范围。

还有,周某“留下”杨某车辆后,应及时通过人民调解或寻求司法救济的方式解决纠纷,而非搁置数月置之不理。由此可见,周某的行为不符合自助行为行驶条件。因周某已配合返还车辆、双方就损失赔偿达成一致,故未再追究其侵权责任。

此案以调解结案,既解决了双方实际纠纷,也通过案例明晰《民法典》中自助行为的法律边界,为群众依法维权提供了实践指引。

编辑:贾知若   校对:何盈巧   审核: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