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检“两长”同庭履职!广安5人非法捕捞狩猎获刑,赔偿2.5万元生态损失

  
2025-08-08 11:38:12
     

舒宗盛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8月7日,在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武胜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该案由武胜县法院院长陈爱华担任审判长,刑事审判庭庭长、环资纽扣法庭负责人及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制合议庭对该案件进行审理,武胜县检察院检察长吴晓明出庭支持公诉,辖区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部门相关人员、钓鱼爱好者等旁听庭审。

2022年4月至2024年3月期间,肖某在明知嘉陵江武胜县段属于禁渔区、禁渔期,可视锚鱼竿属于禁用工具的情况下,仍先后多次独自或伙同他人在嘉陵江武胜县段锚鱼。

2020年至2023年期间,肖某、何某、龚某、谭某、陈某五人明知非法狩猎系违法犯罪行为,仍先后多次独自或结伙,使用电筒、机械弹弓、热成像、电媒、地套等在广安市武胜县等地非法狩猎,捕获了竹鸡、白颊噪鹛、白头鹎、斑鸠、野鸡、乌鸫、红嘴蓝鹊等三有陆生野生动物。

庭审现场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逐一出示证据、作出说明,并围绕各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的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发表意见,对各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

同时,专家证人出庭对案涉非法捕捞及非法狩猎行为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充分论证。

最终,武胜县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肖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何某、龚某、谭某、陈某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五至八个月不等,皆适用缓刑,并判决被告人肖某及何某单独或共同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共计25000元。

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服判息诉。“以前民众生态保护意识薄弱,认为在山里面打点野味、在河里面捕点鱼没啥问题,但此次庭审却以鲜活的案例告诉我们,这些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避免触碰法律红线,自觉树立环保观念,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同时,也要将这种思想向身边人传播,达成社会共识。”一名人大代表在庭审后感慨道。

武胜县法院法官表示,生态环境保护是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和使命,今天审理的案件是涉及非法狩猎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环境资源类案件,犯罪行为时间跨度较长,涉及的野生动物种类较多,法检“两长”同庭履职,彰显了司法机关“亮剑”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坚定决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百四十一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第七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编辑:夏修露   校对:何盈巧   审核:刘祥玖 吴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