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茂琴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生育津贴是国家给职场妈妈的专项保障,岂容用人单位“雁过拔毛”?而在现实中,个别企业领取社保机构拨付的生育津贴后,仅按较低标准支付产假工资,暗中截留差额。针对此类侵害权益行为,自贡市自流井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依法保护生育女职工合法权益,为生育女职工解决后顾之忧。
案情回顾
2020年6月,杨某到某家居城从事家具销售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家居城为杨某办理了社会保险。2022年7月,杨某生育一子,依法享受产假和生育假。在此期间,社保机构拨付了杨某的生育津贴3.5万余元和生育医疗费8千余元,合计4.3万余元,款项已由家居城领取。然而,家居城仅支付杨某产假期间的工资7千余元。
2023年1月,杨某提交离职申请,认为家居城未足额支付其劳动报酬和生育保险待遇,经仲裁后诉至自流井法院,要求家居城支付被“截留”的生育保险待遇差额3.6万余元。
法院判决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当女职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社保机构拨付的生育津贴时,用人单位能否仅以较低的产假工资进行支付、截留差额?对此法院明确指出:不能!
依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女职工有权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法院依法判决家居城领取的生育保险待遇4.3万余元应当全额支付给杨某,扣除其已支付的7千余元,差额3.6万余元必须补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