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卿某某申请工伤待遇,却因超过退休年纪,仲裁委不予受理,卿某某向崇州市法院提起诉讼,近日,记者从崇州市法院获悉,最终双方均作出让步,达成和解。
2023年,卿某某入职成都某洗涤有限公司为其提供劳务。2024年,卿某某于上班期间,在车间架子上拿碗准备吃午饭时,不慎被掉落的被套砸伤。此次受伤经崇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为八级。卿某某入职以来,公司并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2025年5月,卿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八级工伤待遇。由于卿某某已超过退休年龄,仲裁委不予受理,卿某某遂向崇州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调解员组织双方开展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就赔付金额始终无法达成一致。经过十余次的调解,双方均作出让步,2025年7月庭审开庭前,双方协商一致,最终达成和解:公司一次性向卿某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公司履行义务完毕后,双方权利义务即告终结。
调解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本案中发挥了无可替代的“润滑剂”和“解压阀”的作用,以柔性方式缓和双方矛盾,减少双方的摩擦和分歧。对于劳动者而言,能够缩短维权周期、降低维权成本,有效缓解劳动者在纠纷中的焦虑和压力,获得更具有温度的司法体验;于用人单位而言,能够减少资金支出,避免陷入漫长的诉讼过程对公司造成过多的负面影响。充分体现了调解在劳动争议中高效、实质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切实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节约了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