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心结如何解?“一揽子解决”平纠纷

  
2025-07-23 17:58:46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郝飞

“非常感谢检察机关,你们为我解决了持续10年的‘烦心事’,这件事到此就翻篇了!”近日,王某某来到大邑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将手中的锦旗交给面前的检察官。

2014年3月,王某某购买A房产公司销售的位于大邑县花水湾镇某房产,并支付了首付购房款19.9万元。由于该房产开发过程中存在逾期办证、交房等问题,王某某拒绝支付尾款。后A公司将王某某诉至大邑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王某某应支付该房产公司尾款19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2019年10月,王某某以A公司违反法律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为由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对A公司售后包租行为进行处理。经相关部门调查,A公司于2015年6月取得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故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王某某对这个结果不服,多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均被驳回其诉请。2024年4月,王某某向成都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成都市检察院调用大邑县检察院检察官协助办理此案。

通过调取法院诉讼卷宗、行政部门行政执法卷宗,询问当事人,检察官了解到——王某某就案涉房屋售后包租、管理收益等问题多次向相关行政部门、A公司等进行信访、投诉,并要求行政赔偿,提起多轮民事、行政诉讼。

为了切实解决王某某“十年心结”,检察机关与相关行政部门召开座谈会,研讨本案关于行政处罚追责时效问题。经过详细的调查,案涉房屋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间据王某某投诉举报时间已超过行政处罚二年期限,且售后包租违法行为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领域处罚时效延长至五年的情形,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故本案监督申请不予支持。针对A公司于2014年至2015年期间违法售后包租的行为未及时发现、监管的情况,大邑县检察院向该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检察建议督促纠正。

“兜兜转转一大圈,结果还是这样……”回想起王某某的这句话,检察官陷入了沉思,立即着手了解王某某的争议背后的实质诉求。

“我希望A公司退还购房款、房屋装修款及收益。”王某某终于说出自己的心里话。

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后,大邑县检察院向成都市检察院请示后联合相关部门召开案件磋商会,经听取王某某及A公司意见,双方均愿意在检察机关主持下进行调解。

经过4次磋商,2024年10月9日,王某某与A公司签订《和解协议书》,王某某将房屋退还给A公司,A公司扣除相关费用后退还给王某某187874元。同时,王某某撤回本案检察监督申请、行政赔偿复议和诉讼以及对A公司不当得利民事诉讼的起诉,A公司终结对王某某未支付购房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执行程序。

“法与情,并不是水火不相容。如果只是就案办案、机械办案,当事人的心结仍然无法打开,新一轮的矛盾纠纷必然会出现。唯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力促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同时,适当延伸行政检察职能,深挖行政争议关联民事纠纷,在法律框架内实现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一揽子解决,化解当事人急难愁盼,让和解不再浮于表面。”检察官说。

编辑:贾知若   校对:何盈巧   审核:刘祥玖 吴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