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获刑六个月

  
2025-07-21 12:41:29
     

2019年刘某某与魏某签订《购房指标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刘某某向魏某支付转让费用后,可购得某小区内部商品房。后因案涉协议无法履行,2021年刘某某诉至成都市青羊区法院,请求解除协议并返还用于房屋购买的费用。经法院判决,魏某应向刘某某偿还33万元。该判决已向魏某送达。

判决生效后,魏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刘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也未找到被执行人,2023年7月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同年10月,经申请人提供线索,干警将魏某带至法院,经现场调查魏某支付宝、微信流水后,发现其2022年、2023年收支均超过100余万元,存在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的行为,故对其作出15日的司法拘留决定。拘留结束后,魏某依然未履行生效判决。

法院将魏某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4年10月,经侦办民警通知,魏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家属筹措6万元资金还款并提供还款担保,申请执行人对魏某行为予以谅解。2025年3月,经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审理,考虑魏某具有自首情节并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故酌情对其进行从轻处罚,最终以魏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司法权威不容挑战。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损毁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本案中魏某使用微信、支付宝频繁支出大额资金,其具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体现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的态度和决心。

2025年7月1日,“两高一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正式实施。下一步,青羊法院将以“零容忍”态度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切实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公信力以及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编辑:王硼   校对:何盈巧   审核:刘祥玖 吴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