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一套共有房产,34%与66%的份额划分,让一对姐妹对簿公堂。当评估、协商、变卖均告失败,房屋分割陷入僵局之时,崇州法院以一场公平竞价打开了局面,更在双方“毫厘之争”的关键时刻精准介入,通过诉中调解促成双方握手言和,不仅高效化解纠纷,更维系了亲情纽带。
案件难点:份额无争,分割无门
小美与小丽系姐妹关系,双方共同购买房屋,约定小美按份占有34%的份额,小丽占66%的份额。由于双方对案涉房屋的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小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对共有房屋的产权份额并无异议,核心难点在于具体分割方式受阻:
双方未能自行协商成功,也未能共同委托中介出售或通过其他途径变卖房屋以分割价款,因此,法院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依法裁判确定具体的分割方式,以打破僵局。
破局之道:竞价定基,调解终局
面对协商与变卖路径走不通的困境,崇州法院基于双方表示均可购买对方份额的案件特性,决定采用竞价分割方法裁判,即以双方初步认可的423000元作为竞价起点,并设定每次加价1000元的规则,由双方轮流出价,价高者获得房屋所有权,并按最终审理确定的报价向对方支付其份额对应的补偿款。
最终,原被告双方经过竞价方式确认房屋最终价格为43万元,小丽作为购买方依法将取得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并需按此最终竞价价格向小美支付其相应份额的折价补偿款。此时,法官敏锐察觉到双方对43万元这一价格预期已达到微妙平衡点,这正是促成最终合意的黄金窗口期。法官果断将程序从裁判模式切换到诉中调解轨道,并进行了关键性的引导与风险效益分析:
1.风险预警:明确告知双方,若此时反悔导致竞价程序无效,法院将根据双方是否符合诚信原则及双方过错分配承担诉讼费。
2.调解优势:强调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若义务方未按约履行,权利方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彻底消除双方对款项支付的担忧。此外,调解允许双方协商诉讼费承担比例,更具灵活性,利于双方接受整体方案。
3.灵活方案:调解协议允许双方自由约定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为债务履行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对义务方履约形成强大法律约束和心理压力。
4.锚定价格:以双方亲自参与、充分博弈形成的43万元作为房屋最终定价基础,其公平合理性毋庸置疑。
调解结果:案结事了,自动履诺
在法官的耐心调解和充分风险评估对比下,姐妹达成了调解协议,即房屋归小丽所有,小丽按竞价确定的价格43万元,补偿小美34%的份额,并转入法院案款专户,由法院将份额款支付给刘艳,协议中设定违约金条款保证按期汇款、配合过户,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调解成功后,原被告双方信守承诺,小美积极配合办理转移登记过户手续,小丽按期将补偿款支付至法院账户,法院也及时将款项发放给小美。一场可能旷日持久、伤及亲情的共有物分割纠纷,在法院的专业引导和智慧调解下,以高效、和谐、自动履行的方式画上圆满句号。
本案启示:
司法智慧显温度,调解优先促共赢
本案是崇州法院深化诉源治理、践行“调解优先”,促进实质解纷理念的生动实践:
巧用规则破僵局:在协商与市场变卖双重失败的死局中,灵活适用法律框架内的竞价分割方式,为僵持案件注入破局动能,创造了公平定价的平台。
专业洞见抓契机:法官对竞价结果所揭示的当事人预期接近点有精准把握,及时切换至调解模式,展现了高超的纠纷化解艺术。
风险效益明导向:清晰阐释诉讼风险和调解红利,有力引导当事人做出最理性、高效的选择。
效率温情双兼顾:此次调解的成功不仅为双方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避免诉累,还有效地缓和了原被告双方的矛盾,最大程度地避免了对亲情的伤害,在平等、自愿、协商基础上,实现了互利共赢。
源头治理减执行:调解协议的自愿性、违约金条款的约束力以及法院对款项支付的监管,极大地提高了债务自动履行的可能性,有效从源头预防和减少了“执行难”问题的产生。
法官提醒:
共有房屋分割的司法路径
当共有人对共有房屋的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法院通常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可采取竞价取得的方式,由出价高者取得房屋所有权,支付另一方房屋折价款。在不存在特殊情形、由法院判决房屋产权归属时,一般应将房屋产权判归所占产权份额较大的一方所有为宜。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可采取变价分割的方式,将房屋处分变现,双方再对变现取得的价款进行分割。变现可由当事人委托中介或自行寻找买家,也可申请由法院判定拍卖变现,但均应当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另一方表示放弃的,则由主张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对另一方进行作价补偿。房屋价值的确定,可由共有人协商确定,也可由评估机构作出估价,或参考相似房屋的市场价格。
结语:
崇州法院将持续探索创新纠纷化解机制,灵活运用法律赋予的裁判和调解手段,坚持如我在诉、如我在审、如我在执,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和司法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