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大爷升任董事长 脱身困难法院来支招

  
2025-07-17 15:08:08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公司派员工去子公司做董事长?这名员工竟然向法院起诉要求涤除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董事的身份?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成都市郫都区法院以一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带你看看这出离谱桥段的“甜蜜”陷阱。

临退休,升任董事长

2017年,A公司高层找到临近退休的洪某(化名),想要委托他去担任A公司持股子公司B公司的董事长、董事兼法定代表人。洪某以自己再有几年就要退休为由,表示拒绝。公司表示任期只有三年,这三年做一个过渡就好了。

话说到这种程度,洪某也就没有拒绝。征得同意后,A公司作为B公司股东,组织召开股东会,并在会上推举洪某担任公司董事,任期三年。后经A公司提名,洪某又被选任为董事长,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任期满,辞职成问题

2021年7月14日,洪某向A公司提交《辞职报告》,请求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并免除其法定代表人身份。

2021年12月30日,A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决议同意提名他人担任B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洪某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但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2023年5月30日,洪某再次发出《辞职通知》,要求B公司及股东方配合办理公司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等事宜,未能得到回应。

截至洪某2023年退休,工商变更登记仍未办理,洪某走投无路向郫都法院提起诉讼。

依法判,终于脱泥沼

郫都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洪某并非公司股东,系受股东推举担任董事、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任期现已届满,且B公司自2017年起B公司便不存在洪某的签批事项,洪某并非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与公司无实质关联。此外,洪某已经多次提出辞任请求,A公司作为委任方已提名其他人担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并将该决议告知B公司,B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未作出意思表示,可以确认洪某已经穷尽公司内部程序救济无果。因此,洪某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判决B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至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涤除洪某作为B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董事职务的登记事项。

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已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新公司法中关于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主体范围规定,从原本的“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进一步明确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可以看出,所谓“挂名”法定代表人违背了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立法初衷。挂名法定代表人的存在不仅可能影响挂名人的生活,也有损交易中第三人基于企业工商登记信息而产生的信赖利益。

对此,选任和更换法定代表人、董事原则上属于公司自治范畴,依法应由公司依照法律及章程规定程序进行任免。但当法定代表人、董事穷尽内部救济程序仍无法解决时,司法应当介入。另外,法定代表人的涤除变更和法定代表人的被限制消费措施,是两个独立的程序,并不必然相互影响,应在不同程序中独立审查,不能因为法定代表人被采取了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就一概剥夺其要求涤除登记的权利就一概剥夺其要求涤除登记的权利,仍应当考量法定代表人是否实际控制人或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编辑:谢梦吟   校对:何盈巧   审核:刘祥玖 吴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