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茂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雍剑波
“租”张卡、“借”个号,动动手指就能轻松赚钱?这看似诱人的“财路”,实则通向违法犯罪的深渊!7月15日,记者从广安市前锋区公安分局获悉,广安市前锋区一男子孙某就因贪图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出租给不法分子用于转移诈骗资金,最终被前锋区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据了解,广安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大佛寺派出所接到区反诈中心通报,称辖区居民孙某名下的银行卡交易异常,疑似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大佛寺派出所民警迅速展开调查,经查证,孙某因经济拮据,通过网络平台联系到不法分子。在明知对方可能利用其银行卡从事非法活动的情况下,孙某仍心存侥幸,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由他人使用。
结果,受害人的被骗资金正是通过孙某的银行卡流入诈骗分子手中,孙某则从中非法获利1000元。
孙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出租银行卡,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前锋区公安机关依法对孙某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
前锋警方提醒,两卡”犯罪危害大,法律红线不可碰。本案中孙某出租的银行卡,正是“两卡”违法犯罪所涉及的“卡”之一。
前锋公安借此案郑重提醒
认清“两卡”范围——
手机卡:包括日常使用的各运营商电话卡、虚拟运营商电话卡、物联网卡。
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