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借名买车”事故身亡,责任谁担?雨城区法院这样判

  
2025-07-07 15:04:39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杨棕贤

近日,雅安市雨城区法院审结一起因未成年人“借名买车”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未满18岁的小谢借朋友王某名义购买摩托车,无证驾驶时发生车祸不幸身亡。事故认定小谢负全责,其父母将“名义车主”王某诉至法院索赔65万余元,这起案件最终责任如何划分?

2024 年5月,17岁的小谢因未成年无法按揭购车和办理驾照,向朋友王某求助。出于 “兄弟义气”,王某提供身份证和银行卡,协助小谢按揭购车并登记在自己名下,此后车辆由小谢自行管理使用。同年6月,小谢无证驾驶被母亲发现报警,交警扣留车辆,处以1000元罚款并进行普法教育。小谢母亲领取车辆后停放于小区,没收钥匙,并向王某转账支付购车按揭款。然而,同年10月,小谢偷取钥匙再次驾车外出,因操作不当与护栏擦挂后侧翻,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交警认定,小谢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小谢父母认为,王某明知小谢是未成年人仍帮其购车并默许驾驶,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双方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小谢父母遂将王某告上法庭。

雨城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王某作为登记车主是否担责,以及各方责任如何划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小谢无证驾驶且明知违法仍执意为之,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其母亲作为监护人管理不善,同样存在过错;而王某明知小谢未成年仍协助购车,也难辞其咎。

综合考量各方行为、车辆管理情况及案件实际,法院酌情判定王某承担10%责任,赔偿10.7万余元,并驳回小谢父母其他诉求。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贾知若   校对:何盈巧   审核:刘祥玖 吴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