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桂宏 杨玉禧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老板,我怀孕影响工作了吗?”“抱歉,你被解雇了。”收到公司冰冷的回复,怀孕的罗女士(化名)感到十分委屈。日前,蒲江县人民法院办理了一起怀孕女职工被用人单位以调整上班地点的方式“劝退”的纠纷案件,承办法官
怀孕女职工遇离职暗示被迫调岗
2024年初,罗女士本沉浸在怀孕的喜悦中,未曾想却迎来了职场的“特别关照”。得知罗女士怀孕后,公司多次约谈,暗示其主动离职。2024年3月,公司更单方决定将罗女士的工作地点从原办公地(成都市高新区某办公大楼)调整至距离其原工作地点较远的某工地现场。对于罗女士提出的住宿、交通等必要保障需求,公司置之不理,未提供任何解决方案。
无奈之下,罗女士选择仍在原工作地点打卡上班。然而,公司却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直接解除了与罗女士的劳动合同。权益受损的罗女士向蒲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罗女士的请求。但用人单位成都某建设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任何形式“隐形歧视”均属违法
法院认为,本案中,公司在罗女士孕期单方将其工作地点调整至偏远工地,且未采取任何合理措施,如提供交通、住宿补贴或便利,以弥补该变动对孕期女职工造成的不利影响。该调岗行为缺乏合理性与必要性,实质上增加了罗女士履行劳动合同的难度,违反了法律规定。
公司以罗女士拒绝接受此不合理调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罗女士依法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鉴于罗女士在仲裁阶段仅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诉讼过程中双方对立情绪明显,恢复劳动关系后极易引发后续纠纷,承办法官积极组织调解。
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一次性支付罗女士工资、经济补偿、未缴纳的社保公积金等款项合计人民币11万元;公司归还罗女士个人证件并为其开具离职证明。
法官提醒,企业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尊重和保障女性职工,特别是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任何形式的“隐形歧视”均属违法,试图通过不合理调岗、变相降薪、不提供劳动条件等手段迫使“三期”女职工“主动”离职的行为,不仅违反法律,也违背社会公德和良好用工伦理,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