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高处作业不系安全绳致伤,用工者赔了15万多元

  
2025-05-21 16:34:36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近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高处作业未系安全绳引发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判决用工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2022年11月5日,长期在各地打零工的陈某经人介绍,来到天府新区某门窗经营部位于龙泉驿区东航路的一处工地从事门窗安装工作。在拆除活动板房时,陈某不慎从两米多高的高处摔落受伤,后经鉴定构成九级和十级伤残。

陈某治疗出院后,于2024年将门窗经营部起诉至龙泉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提供劳务受害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6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某门窗经营部认可双方存在劳务关系,但表示原告系在拆除门窗过程中因自身疏忽大意受伤,自己在施工现场为原告提供了安全绳,要求其穿戴好再工作,但原告表示活动板房仅2米高,不系安全绳也没有问题。被告多次劝说无果后,原告仍盲目操作,是造成原告损害的原因。同时,原告受伤住院期间,被告已垫付医疗费共计46658.09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确实为被告提供劳务,双方构成劳务关系。在责任划分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首先认定被告存在过错,虽提供了安全绳但未督促原告系好,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其次原告自身存在疏忽大意,未系安全绳便进行高空作业,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结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被告承担 60% 的赔偿责任。

在赔偿项目及金额认定上,法院依法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进行详细核算。其中,对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因其从事打零工,参照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结合新的鉴定意见及旧伤参与度进行调整;鉴定费则根据鉴定结果的采信情况确定承担方。

经过审理,龙泉驿法院近日判决确认原被告存在劳务关系,被告需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56079.69元,在扣除其垫付的58248元(医疗费46648元+护理费8400元+鉴定费3200元)后还应赔偿原告97831.69元。

编辑:贾知若   校对:何盈巧   审核:刘祥玖 吴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