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违约延期交房,法院为何不支持购房者解除合同的诉求?

  
2025-02-20 14:19:47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2024年7月22日,邛崃市法院就王某文与邛崃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王某文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王某文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明确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

逾期交房引发争议

2021年8月,王某文与某公司签订《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约定购买邛崃市平乐镇某楼盘9幢1层108号商业商品房,总价57.77万元。合同约定,房屋应于2023年7月30日前交付,若逾期交房,买受人同意给予180日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仍未交付的,出卖人需按日支付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总房款1%)。补充协议进一步约定,若买受人未付清房款或遇不可抗力等情形,出卖人可延期交房。

合同签订后,王某文按约支付首付款及部分房款共计29.33万元,但某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内交房。2023年11月2日,王某文向某公司邮寄催告函,要求三个月内交房;2024年2月1日,因某公司仍未履约,王某文发函通知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房款及利息。某公司辩称未收到解除通知,且王某文未付清全部房款,主张合同应继续履行。

法院认定合同目的仍可实现

邛崃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尽管某公司逾期交房,但案涉楼盘于2024年6月11日通过竣工验收,6月18日完成备案,已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法院指出,某公司违约行为“显著轻微”,未影响王某文取得房屋的合同目的,且合同明确约定逾期交房时合同继续履行。此外,王某文未足额支付房款(仅支付约50.8%),某公司依据补充协议有权延期交房。一审驳回王某文的全部诉求。

王某文不服一审判决,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王某文上诉称,一审法院错误认定其核心诉求,且未审查格式条款的公平性。其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及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某公司逾期超三个月未交房,已构成法定解除条件。

成都中院二审认定,某公司逾期交房受疫情影响,属不可抗力。疫情期间,成都市采取管控措施导致施工受阻,某公司无拖延恶意。同时,案涉房屋已竣工验收,合同目的可实现,解除合同将破坏交易稳定。补充协议中关于延期交房的条款虽为格式条款,但王某文签约时未提出异议,视为接受。法院强调,合同继续履行不影响双方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故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逾期交房与违约责任

该案主审法官认为,某公司逾期交房虽有违约,但未达“根本违约”程度。合同约定宽限期及违约金上限,双方应依约履行。王某文可另行主张违约金,但无权单方解除合同。补充协议中“延期交房不担责”条款虽加重购房人责任,但王某文签约时未异议,法院未支持其格式条款无效的主张。对于购房者而言,签约时需审慎审查条款,尤其是逾期责任、解除权等约定;开发商则应完善履约管理,避免因不可抗力之外的过错引发纠纷。

编辑:贾知若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