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生活中难免会碰到急需用钱的时候,有人会通过寻求中间人的的帮助,从中牵线搭桥来借款。当借款还不上时,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谁来承担还款责任呢?近日,邛崃市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21日,张涛(化名)因需要资金周转,通过中间人林楠(化名)向刘骏丰(化名)借款,后刘骏丰向张涛提供的王慧(化名)银行账户转账30万元。2021年1月31日,张涛通过王慧账户向刘骏丰账户转账30万元返还借款。
2021年3月,张涛再次找到林楠向刘骏丰借款50万元,依旧转账至王慧银行账户。此后几经刘骏丰催要,张涛仍未偿还借款,并称自己与刘骏丰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50万是向林楠借的,几番沟通无果下,刘骏丰将张涛和王慧诉至我院,请求判决其偿还借款及约定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张涛通过林楠向刘骏丰借款,根据现有在案证据中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转账凭证及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可以认定张涛是实际借款人,且双方对张涛通过第三人林楠借款均无异议,因此,刘骏丰主张该笔借款,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借款人为张涛还是张涛与王慧,结合林楠与张涛之间的电话录音,可知该笔借款的实际借款人为张涛,刘骏丰是在其要求下转账至王慧银行账户,不能认定王慧需要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因此,本院认为,本案借款人为张涛,应由张涛承担还款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张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骏丰借款50万元及逾期利息。
法官说法
现行经济中民间融资较为活跃,一些急需资金的借款人往往通过亲戚、朋友等人托人寻找出借人,以实现迅速借款的目的,帮助达成借贷合意的人则俗称“中间人”。尽管出发点是好的,可一旦出现借款人未按约还款,出借人往往会要求“中间人”帮忙催要,进行担保甚至代为还款,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重点查明中间人是否构成债务加入或保证,进而作出公正判决。日常生活中,出借人应增强维权意识,不因熟人或亲戚等情感因素忽视让借款人出具借条、收据等重要凭证并提供担保,也不要轻易给别人借款做担保人或中间人,以免因朋友赖账让自己失了交情,并带来不必要的诉讼风险。
此外,在涉及金额较大、关系较为复杂的交易时,需要提高风险意识,切勿轻易代人收款。若代人收款,切勿仅口头约定,建议各方签订协议、说明等书面文件,确认收款人并非实际借款人。也可将交易合同等材料作为代收款协议的附件,以证明转账真实目的。协商过程中,留存各方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视频、照片等证据,以证明转账原因。转账时,要求备注款项用途。代收款也要“把话说在前”,避免最后自己陷入纠纷,朋友伤了和气。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