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航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雍剑波
为持续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文明意识、法治意识,通过警示教育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11月28日,记者从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广安交警向社会曝光一起终生禁驾人员典型案例。
刘某强,男,汉族,驾驶证号码:5136221986*****513,准驾车型“C1”,重庆市南岸区人,案发时驾驶渝A***80号小型普通客车。
2023年9月27日21时03分,在武胜县华封镇桃园村路段,当事人刘某强驾驶的渝A***80号小型普通客车与行人潘某某相撞,致潘某某当场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强驾车逃逸,于当晚23时许向武胜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经武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强负此事故全部责任。2023年12月28日,武胜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刘某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刘某强提出上诉。
204年4月8日,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吊销刘某强的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广安交警提醒
以下两种情形会被终生禁驾:
① 饮酒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② 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驾证”得来不易,生命只有一次,切记开车上路时一定要守法驾驶,安全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