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贪心想“多赚”,严重超员拉乘客,殊不知贪的是危险,赚的是隐患,最后因小失大。
刘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拉载乘客从邻水县石滓镇前往重庆,车辆行驶至邻水县石滓高速路收费站时,被邻水县公安局交警和“打非办”工作人员现场查获,发现刘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核载人数为7人,实际拉载人员达14人,超员达100%。
2024年5月31日,邻水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邻水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认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4年6月19日检察院对刘某某提起公诉。同年10月23日,邻水县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刘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邻水县检察院检察官提醒,超载会导致车辆超出其承载重量,增加车辆在行车过程中的不稳定性,使得车辆惯性加大、制动距离加长,容易发生交通事故,严重危及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甚至会触犯法律,带来牢狱之灾。
交通安全无小事,希望广大驾驶员和乘客要充分认识超载行为的危害性,并引以为戒,自觉杜绝此类违法行为,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平安出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试行)》
第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有下列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侦查:
(一)驾驶大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5人以上的;
(二)驾驶中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0人以上的;
(三)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7人以上的。
(陈建 申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