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可以“动口”却非要“动手”,这下“好”了

  
2024-11-18 10:18:51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近日,家住邛崃市临邛街道的李某与龚某某因土地纠纷发生口角后引发抓扯。抓扯过程中,李某用竹竿将龚某某头部打伤,鉴定为轻微伤。经公安机关调查,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李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处罚。

警方提醒:

打架斗殴不可取,轻则构成治安违法重则触犯刑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同时,打架斗殴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聚众斗殴罪的,都将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编辑:王硼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