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安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本是无主的流浪狗,为什么在咬人后,宠物医院老板却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成都市新都区法院公布了该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宠物医院老板因不作为导致流浪狗咬人被法院判处赔偿受害者医疗费。
2023年3月,陈某(未成年)从其住处出来站在路边等待其母亲取车去上学的过程中,偶遇杨某(某宠物医院老板)带着其诊所所饲养的七八只狗从其身边经过,并且还有一只流浪狗跟随在杨某狗群中,狗群在经过陈某后,流浪狗突然折返回去,咬了陈某的小腿,陈某花去医疗费2025.5元。因杨某不承认流浪狗系其所养,所以陈某及其母亲只能将杨某诉至法院。
杨某辩称,事发时,有一只从别处跑来的身上白色头部全黑的狗,有可能是这只狗咬的人,但这只狗并非其所有,并且在几个月前,这只狗流浪刚到这里时,就有人找到杨某说这只狗经常往杨某的动物诊所跑还说这只狗会咬人,但是监控并没有拍到,杨某在2月22日就此事还报了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咬人的狗系流浪狗,但该狗在咬伤陈某之前,系跟随杨某的狗群一直到了事发地点,而杨某并未有驱赶的行为,所以咬人的狗虽不是杨某饲养,但该流浪狗来到事发现场系由杨某遛狗的行为引发并跟随而至,故杨某在当时对流浪狗具有一定的临时管理责任,且杨某在此之前已经知晓该流浪狗已经多次咬人,其应当能够预见当流浪狗与在道路旁独自等候的陈某相遇时,有极大可能会再次发生狗咬伤人的情况发生,但杨某未采取任何行为或措施以规避咬人事件的发生,故其具有一定的过错。最终,法院判决杨某承担陈某医疗费2025.5元,驳回了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