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超载行驶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但总有驾驶员心存侥幸,下面曝光一批超载车辆望广大运输企业及驾驶人引以为戒。
案例一
2024年10月12日9时55分许,都江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灌温路开展执勤执法时,发现肖某驾驶的川U8***1重型自卸货车涉嫌超载。经查,该车限值总质量为25000kg,实际称重总质量为29950kg。民警依法对肖某作出罚款300元记1分的处罚,责令进行现场整改。
案例二
2024年10月16日15时11分许,都江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317国道开展执勤执法时,发现张某某驾驶的川ZA***2重型自卸货车涉嫌超载。经查,该车限值总质量为25000kg,实际称重总质量为26300kg。民警依法对张某某作出罚款300元记1分的处罚,责令进行现场整改。
案例三
2024年10月16日11时许,都江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聚青路开展执勤执法时,发现方某某驾驶的川AW***7重型自卸货车涉嫌超载。经查,该车限值总质量为25000kg,实际称重总质量为30500kg。民警依法对方某某作出罚款300元记1分的处罚,责令进行现场整改。
案例四
2024年10月15日10时许,都江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213国道开展执勤执法时,发现袁某驾驶的川AD***9重型自卸式货车涉嫌超载。经查,该车限值总质量为25000kg,实际称重总质量为32000kg。民警依法对袁某作出罚款300元记1分的处罚,责令进行现场整改。
案例五
2024年10月15日10时许,都江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213国道开展执勤执法时,发现骆某驾驶的川AD***9重型自卸式货车涉嫌超载。经查,该车限值总质量为25000kg,实际称重总质量为31550kg。民警依法对骆某作出罚款300元记1分的处罚,责令进行现场整改。
都江堰公安提示
货运企业要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监管,避免货车超载。广大货车驾驶员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杜绝超载运输。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行人,在道路上遇到货车要与其保持安全距离,并观察判断大货车的状况和行车意图,避免意外发生。
(都江堰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