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俞阳
近日,德阳市广汉市人民法院灵活运用“法院监管+自行处置”股权转让方式,仅用28天时间,就完成了某稀土公司股权的处置程序,有力地响应国家促进稀土资源整合政策,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廖某甲与廖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广汉法院审理,判令被告廖某乙向廖某甲偿还本金480万元、利息113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因被告未履行义务,廖某甲向广汉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廖某乙在冕宁县某稀土公司价值约600万元的股权。法院在调查中了解到,案外人某国有公司有意收购被法院查封的该部分股权。在全国积极实施稀土资源整合和产业协同背景下,执行法官创新适用被执行人自行处置资产机制,组织各方对股权的处置方式进行协商,促成申请人、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同达成和解协议,确定了由案外人某国有公司与被执行人廖某乙签订股权收购协议后,代被执行人直接将全部执行案款支付案款账户,法院将被执行人股权办理过户登记给案外人某国有公司。随后,各方当事人均按约定履行了各自义务,执行款项已全额向申请人支付。
法官点评
当事人自行处置财产模式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确定的一项创新机制。本案中,广汉法院将法院监管与当事人自行处置财产相结合,充分调动当事人配合法院处置财产的积极性,最大限度维护了案涉股权的价值,降低了执行成本,避免了大额的评估费的产生,保护被持股单位的正常经营秩序,为保障当事人权益、提高执行质效、化解社会矛盾提供了“更优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