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笛 李凤洁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吴显云
日前,彭某驾驶川M号牌出租车搭乘辜某、刘某、郑某由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驶往松涛桥方向。当车行驶至松涛路与仁德西路交叉口时,彭某驾驶的出租车与其右方直行而来的刘某驾驶的川M小型普通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时,驾驶人彭某因系了安全带未受伤,而前排乘坐人员辜某因未系安全带,撞击致使头部撞上了前挡风玻璃,导致全身多处骨折。
目前,资阳公安交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当事人彭某因未按照“让右原则”让右侧车辆先行,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并对其处以100元罚款,驾驶证记3分的处罚;当事人刘某因在路口未减速观察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并对其处以100元罚款,驾驶证记3分的处罚。
资阳交警温馨提示:在行经交叉路口时,应减速慢行,仔细观察路口情况,并牢记“让右原则”,确保安全后再通行;同时注意:安全带=生命带,前排后排都要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