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酒驾+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 罚款3000并注销驾证

  
2024-09-27 11:38:27
     

兰笛 李凤洁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吴显云

9月27日,记者从资阳市公安交警支队获悉,该支队直属二大队在雁江区城南大道开展酒驾醉驾专项整治行动中,执勤交警将一辆悬挂川M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拦停,在检查中交警闻到有酒味,遂对其采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进行检测,结果显示,驾驶人吴某体内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8毫克,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查,吴某于2024年8月26日取得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其驾驶证尚处于实习期内),此次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系准驾不符。

目前,资阳公安交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吴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共处罚款3000元,(因该驾驶员驾驶证在实习期间一次性被记满12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驾驶证进行注销。

资阳交警温馨提示:饮酒不开车,安全伴您行;准驾需相符,违规祸相随。

编辑:谢梦吟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