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合同先送货 货款追讨困难多

  
2024-09-25 16:37:25
     

任红 严文兵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先期合作愉快,协商仅是口头承诺,然而当这种没有保障的交易方式一旦出现违约,将是麻烦不断……日前,蒲江县人民法院就办理了一起这样的商务经济纠纷案件。

蒲江县某印务公司主要从事水果包装生产,张某从事水果运输销售。2020年,双方通过口头方式订立合同,张某有任何包装需要,可直接将自己需要的款式、数量等告知给该公司,该公司按照张某指示制作了水果包装并送到指定地点,双方电话约定在年终进行结算。初期,双方合作都比较愉快。然而,从2023年开始该公司向张某收款出现阻碍,多次催收未果后,于是诉至法院。

蒲江法院寿安法庭采用了涉企纠纷快捷协调模式,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协调。张某辩称: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没有签订过合同,自己也不是包装箱实际使用人,收货单上也没有本人签字。双方就张某是否属于应付款人的根本问题产生争议。

双方到庭后,按照该公司提供的对账表格确认张某是应付款人的身份,但因张某现存在经济紧张的情况,该公司也作出了让步。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分四期支付16万元的货款。

蒲江县水果行业发达,绿色、生态是蒲江县水果产业发展的两个关键词,与之相伴的是包装、销售行业的日益繁荣兴旺,但随之也产生一些矛盾纠纷。

承办法官表示,在相关买卖交易中应当注意几个问题,首先是买卖过程中,双方应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明确记载货物名称、价格、数量等重要信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再是及时进行结算,送货单、购销单等凭证应记载清楚购货人及货物名称、送货日期等信息,要求收货人签字盖章确认,并保留好单据凭证原件。

最后,法官提醒:买卖合同要签好,书面合同很重要;口头约定虽方便,口说无凭恐无效!

编辑:贾知若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