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镇 陈雨晨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郭建民
近日,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高空抛物案。这起案件的起因仅仅是因为一个未熄灭的烟头引发火灾,造成了人身财产损失,严重侵犯公共安全,再次凸显高空抛物行为的危害性,为大众敲响了警钟。
案情回顾:
2024年4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巫某在家中抽烟后,将未熄灭的烟头扔出阳台外,引燃了14楼徐某家晾晒于阳台外的棉絮,继而引发大火,造成徐某人身受伤,家中财物受损。同时,火灾造成12楼、15楼邻居家财物受损。案发后,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五万余元。
法院审理:
贡井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巫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未熄灭烟头,引发火灾,造成他人人身受到伤害,财产遭受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判处巫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提醒:
公共安全事关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无视他人安全,随意高空抛物,必将受到法律严惩。贡井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对于高空抛物治理积极回应,严惩高空抛物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在此呼吁广大人民群众,严格要求自己的言行举止,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忽以恶小而为之,养成文明生活习惯,才能避免“城市上空的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