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晓霞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郭建民
荣县60岁的老王在赶场时花了40元购买8盒“虫草十八鞭”、“蚁力神”自行服用,期待能见神效。可王某服用一盒药后,未见明显效果,反倒出现头痛等身体不适症状。老王的老伴秦大娘担心丈夫服用该药后出现问题,又觉得扔掉太浪费,便提出把剩下的几盒药拿到自己卖皮带、打火机等小物件的流动摊上进行售卖,回个本钱。
今年3月,秦大娘从荣县乘车前往贡井区成佳镇农贸市场摆摊售卖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挡获,并查获其售卖的“虫草十八鞭”、“蚁力神”。经检测,上述物品中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经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虫草十八鞭”应按药品管理,其中检出“西地那非”成分,属以化学药冒充中药,为假药;“蚁力神”声称适用于特定人群,具有调节机体功能的作用,为保健食品。保健食品中添加的“西地那非”,属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自贡市贡井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将从非法渠道购买的假药及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予以销售的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及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对其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说法:
药品、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销售假药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侵犯了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管理秩序,同时对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构成威胁,两罪均是行为犯,不论销售数量及是否出现危害结果,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销售行为即构成犯罪。本案中秦某虽销售数量较少,且系未遂,但其销售的物品中既有假药,也有有毒、有害保健食品,即构成销售假药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予以数罪并罚。秦某从购买假药的受害人,变成了销售假药的被告人,既是对法律的无知,也是对他人生命健康安全的无视,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