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安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小区物业公司更替,业主已经预抵扣了后几年的物业费,现在因新物业公司进场,业主想要老物业公司退还预抵扣的物业费能得到支持吗?近日,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最终法院判决老物业公司退还业主预抵扣的物业服务费5900余元。
曹某于2018年4月6日买房,向开发商交了9 311.66元办证费用。因办证情况调整,开发商就给曹某抵了物业费直到2027年7月31日到期,老物业公司向曹某出具《收据》。2024年1月,小区换了新物业,曹某便找到老物业公司协商退还剩余的物业费,因协商不成,曹某便诉至法院。
老物业公司辩称,曹某在诉状中提到的与案外人开发商产生的费用与其无关,其并未收到该款项,所以不应当退还剩余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是小区的业主,老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老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向曹某出具收到物业费的《收据》,通常情况下,上述行为应理解为曹某与老物业公司达成合意,视为老物业公司收取了曹某截止2027年7月31日的物业费。老物业公司已于2024年1月15日退出该小区,已收取的自2024年1月16日至2027年7月31日止(共计42.5个月)的住宅物业服务费应当退还给曹某。故曹某要求老物业公司退还剩余住宅物业服务费5900余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当支持,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业主常常面临物业公司更替的情况,因更换物业公司导致的费用问题,更是目前物业管理纠纷日益突出的新问题。建议业主在交纳物业费时询问清楚所交物业费对应的服务期间,按照服务时间进行交费,并索要正规发票,预防未来发生争议,无任何凭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